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违反什么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9 10:52:32 139 人看过

往来长期挂账违反以下规定:

1、《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2、《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第二十三条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定期与债务人对账核实及时清算、催收;

3、《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暂付款的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4、《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第三十条各种应付款项和应缴款项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其他应收款的核算包括哪些

其他应收款的会计处理实例

[例]**公司对备用金采取定额预付制。本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1)5日,设立管理部门定额备用金,由李-红负责管理。管理部门的定额备用金核定定额为300元,财务科开出现金支票。应作如下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备用金(李-红)300

贷:银行存款300

(2)16日,李-红交来普通发票120元,报销管理部门购买办公用品的支出,财务科以现金补足该定额备用金。

借:管理费用120

贷:库存现金120

(3)22日,经批准减少管理部门定额备用金的核定定额100元,李-红将100元交回财务科。

借:库存现金100

贷:其他应收款备用金(李-红)100

(4)30日,由于机构变动,经批准撤销管理部门定额备用金,李-红交回购买办公用品支出的普通发票30元及现金170元。

借:管理费用30

库存现金170

贷:其他应收款备用金(李-红)200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第二十三条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定期与债务人对账核实及时清算、催收。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第三十条各种应付款项和应缴款项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暂付款的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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