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如何处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08:42:58 171 人看过

一、经常居住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补充内容:经常居住地的认定

对居住地的认定应以从宽为原则。居住地的认定涉及到赔偿标准(农村标准或城镇标准)的问题,故对原、被告双方均利益攸关。在居住地的认定上,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他字第25号《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省高院原民一庭庭长赵国勇在2007年4月18日所作的《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精神,应结合受害人的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所在地、主要消费地、生活来源等综合判断。如存在下列情形的:

1、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

2、虽然是农村户口,但所在集体的土地均被国家征收的;

3、受害人受人身损害时为农业户口,一审起诉前因正常的原因和正当的途径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4、户口已经统一的地方,主要根据住所地判断,并适当考虑经常居住地和主要生活来源、主要消费地等。从宽掌握。

二、被告住所地

住所地是指公民或法人进行活动的主要基地或中心场所。住所地的确定在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它是决定审判管辖的依据,同时也是诉讼文书的送达地点。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其户籍所在地,法人住所地是指法人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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