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离婚的误解与澄清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6 22:54:02 204 人看过

离婚常见的法律误区:

一、有对方婚外情的证据,就可以在离婚时候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二、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坚持离婚的一方一旦诉讼到法院,很快就能够解决离婚问题。

三、婚前财产会因为结婚转换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只要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就不能反悔。

聘请法律顾问的误区

现在企业中,聘请有常年法律顾问的比例是比较低的。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许多企业对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认识存在着许多误区。

一、许多企业不清楚常年法律顾问的作用。他们认为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常年法律顾问所起的作用甚微。他们认为解决问题首先要找人,然后才去找法,最后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才不得已去寻找法律途径。由于这种思维方式,使得许多本来走上法律途径就能迎刃而解的问题变得复杂,这时法律亦只能空叹奈何。现在法院的执行难,很大程度就是由于债权人,不断地放纵债务人的履行期限所造成的。任何一个当事人聘请常年法律顾问都希望达到自己的目的,但是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判决书成为一纸空文的时候,自然埋怨法律顾问无能。这时法律顾问的作用也无从谈起。

二、法律顾问通常只是做消防员的工作,即处理诉讼仲裁案件,以及纠纷事件,起不到事前预防、事中保障的作用。其实法律顾问提供法律知识参与管理,使管理走上法治的轨道,是可以使企业避免很多管理上的漏洞,客观上是为企业创造了不可估量的无形资产。但这种情况很多企业的管理者并没有充分意识,甚至认为法的管理是累赘,没有效率;只有在出现问题的时候才会如梦初醒,但经常为时已晚,只得抱憾。

三、将法律顾问变成年晚煎堆———人有我有。有些企业将聘请法律顾问为时髦的事情,根本没有把法律顾问看在眼内,在顾问期内根本没有沟通,只是将聘请法律顾问对外挂在嘴边。这种形式上的法律顾问,作为一个有责任的律师,是一件非常尴尬的事情。只有企业的管理者有意识,才能改变这种现状,否则相互之间的合作不会长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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