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规划国土资源分局,各区房产局,各房地产评估机构:
为规范我市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管理,保护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武汉市政府令第130号)、《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经研究审定,首批8家评估机构符合条件,核准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予以公告。
特此通知
附:《武汉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名单》
二三年八月十二日
武汉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名单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核准
一、办事须知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活动,申请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30日起向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申领《天津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到市场管理处办理申领手续,填写《天津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申请书》,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申请书;
2、企业章程;
3、企业办公地点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4、注册资本或出资额证明;
5、法定代表人个人履历及证明材料(法人代表须具有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
6、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职称证书;
7、人事代理协议;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件。
以上第6项要件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经核对内容无误后,在留存的复印件空白处加盖专用章。
二、申请条件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实行一级、二级、三级制度。各等级的具体条件:
一级:
机构名称中有房地产估价字样;
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6年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资质2年以上;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以上;
有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近两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项目总数200宗以上,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
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3名以上(含3名)、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含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总额不低于60%;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
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二级:
机构名称中有房地产估价字样;
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4年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资质2年以上;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
有8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近两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项目总数150宗以上,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
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3名以上(含3名)、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含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总额不低于60%;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
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三级:
机构名称中有房地产估价字样;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
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在暂定期内完成估价项目总数100宗以上,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2名以上(含2名)的股东或者合伙人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总额不低于60%;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
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三、办理时限
新设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1年的暂定期。
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颁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不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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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评估机构作出各项评估报告复核结果西藏在线咨询 2022-02-021、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后,应将每套拆迁房屋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出具评估报告进行公示。评估结果公示后,拆迁当事人认为评估机构适用的法规政策不当或者评估报告认定的情况与事实有出入,并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时,应当在公示时间内书面向原评估机构提出申请复核。 2、原评估机构应在收到复核申请后10日内作出变更或不变更原评估结果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复核结果。拆迁当事人对经复核的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书面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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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对被拆迁房屋作出评估报告如何处理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08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拆迁范围公布以后,由拆迁人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拆除房屋进行评估,评估时点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为准。 第三十一条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就评估结果向武汉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提出坚定申请,由武汉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组织专家进行签定,签定结果作为行政裁决补偿的依据;拆迁当事人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7日内未申请签定的,以评估结果作为行政裁决补偿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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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机构怎么选台湾在线咨询 2023-06-10一、“推举式”选定估价机构拆迁人在整个拆迁工作中处于主导地位,被拆迁人则处于从属地位。被拆迁人所获得的补偿金是由拆迁人负责支付的,拆迁人掌握着被拆迁人的补偿金支付权。从民法的角度讲,拆迁与被拆迁是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但从权利和义务的质量上来区分,其自然形成了权利和义务的主次之分,形成了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者关系。二、“抽签式”选定估价机构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选择估价机构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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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房屋的评估,由哪些机构实施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16被拆迁房屋的评估,由拆迁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实施。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也可以另行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评估。允许误差范围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重新评估的结果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重新评估费用由提出异议的拆迁当事人承担。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出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