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武汉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信息公告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4 09:15:27 305 人看过

各规划国土资源分局,各区房产局,各房地产评估机构:

为规范我市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管理,保护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武汉市政府令第130号)、《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经研究审定,首批8家评估机构符合条件,核准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予以公告。

特此通知

附:《武汉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名单》

二三年八月十二日

武汉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名单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核准

一、办事须知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活动,申请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30日起向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申领《天津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到市场管理处办理申领手续,填写《天津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申请书》,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申请书;

2、企业章程;

3、企业办公地点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4、注册资本或出资额证明;

5、法定代表人个人履历及证明材料(法人代表须具有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

6、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职称证书;

7、人事代理协议;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件。

以上第6项要件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经核对内容无误后,在留存的复印件空白处加盖专用章。

二、申请条件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实行一级、二级、三级制度。各等级的具体条件:

一级:

机构名称中有房地产估价字样;

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6年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资质2年以上;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以上;

有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近两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项目总数200宗以上,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

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3名以上(含3名)、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含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总额不低于60%;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

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二级:

机构名称中有房地产估价字样;

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4年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资质2年以上;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

有8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近两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项目总数150宗以上,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

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3名以上(含3名)、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含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总额不低于60%;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

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三级:

机构名称中有房地产估价字样;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

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在暂定期内完成估价项目总数100宗以上,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2名以上(含2名)的股东或者合伙人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总额不低于60%;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

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三、办理时限

新设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1年的暂定期。

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颁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不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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