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害,寻求保护的基本途径有两条,即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行政保护是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行政执法机关也称行政主管机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这一款确定了本法的行政主管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法最主要的执行机关,承担着反不正当竞争的主要职责。受到不正当竞争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或投诉,寻求行政保护。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上级政府部门主管。即上级政府是下级政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机关,上级政府所属部门是下级政府所属对口部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机关,本级政府是其所属部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机关。
司法保护是司法机关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执法机关。人民法院执行本法的权限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处理有关不正当竞争的民事纠纷。不正当竞争具有民事侵权的性质,按本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可以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使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得以补偿。这与行政执法不同,行政执法是出于维护公益的目的和需要,重在制止和惩治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不处理损害赔偿问题。对于受不正当竞争侵害的经营者而言,既可以选择司法保护,也可以选择行政保护。
(2)依法追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刑事责任。
(3)处理经营者不服行政执法机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的行政争议。
此外,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还按职能分工依法负责对构成犯罪的不正当竞争案件进行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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