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滥用公司人格逃避债务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出台的《公司法)解释二,对今后股东滥用公司人格从事不法行为、欺诈债权人、规避法律义务、规避契约业务,以及在公司资本严重不足、业务混合的场合下,将要与公司承担民事连带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不再是股东逃废债务的挡箭牌。
去年修订的新《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确立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虽然《公司法》确立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但仅作了原则性规定,正确适用和防止滥用这项制度,需要由最高法院作出有针对性的司法解释。”
因此,公司股东在以后的公司运营中,必须规范自己这方面的行为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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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否认是指当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出现混同时,法院可基于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临时否认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法律效力,直索公司股东的无限责任,从而恢复法律的公正与平衡。 这种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打破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固有缺陷...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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