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刑的执行对象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1 17:20:06 407 人看过

管制是中国主要刑罚中最轻的一种。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危险性较低、不需要关押的犯罪分子。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有以下特点:1、犯罪性质轻,危害小。根据我国刑法的具体规定,可以控制的犯罪主要集中在损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和阻碍婚姻家庭的犯罪。这些犯罪的共同特点是犯罪性质不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2、人身危险性比较小。管制并不是剥夺了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而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因此,实施管制刑的罪犯必须具有较小的人身危险性。如果犯罪的人身危险性非常大,管制就难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应重视管制刑的适用

笔者对某县近几年有罪的刑事判决进行了全面调查,发现判决中适用的主刑绝大多数为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作为主刑之一的管制却仅有两例。不少依法应当适用管制刑的犯罪分子不是升格为拘役、有期徒刑(其中一些被判处缓刑),就是降格为免予刑事处罚,这种忽视管制刑的做法是错误的。

管制刑作为我国刑法独创的刑种,在实践中发挥过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中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都有适用管制的条文。适用管制,把犯罪分子放在群众中监督改造,不仅可以减少集中关押的人数,减轻国家负担,而且可以发挥单位或群众监督改造的威力,实现行刑的社会化,同时也不影响犯罪分子正常的工作、学习与生活,对犯罪分子的改造和社会秩序的安定,都有积极意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重视管制刑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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