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制再评估资产的会计处理原则与要求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13:10:30 402 人看过

对资产再次评估结果的会计处理也要予以考虑。如果被评估资产曾经经过评估,且原评估为增值,应将再次评估增值额计入资本公积;如果原评估为减值,本次评估为增值,应将再次评估增值在原评估减值计入损益的范围内计入营业外收入,未抵销的增值计入资本公积;如果原评估为增值,本次评估为减值,应将再次评估减值在原评估增值的范围内计入资本公积,未抵销的减值计入营业外支出,如果原评估为减值,则用评估的减值继续计入营业外支出。结合实例分析如下。

例3:某单位—机器设备经评估结果如下:账面原值2007元,净值1507元,评估确认值1407元,评估净减值107元(假设尚可使用年限为10年)

借:营业外支出——评估减值100000

贷:固定资产——评估减值100000

计提折旧分录略。

以后再次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时,固定资产账面原值2407元,净值1607元。

借:固定资产——再次评估增值200000

贷:营业外收入100000

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34000

递延税款66000

计提折旧分录略。

结转递延税款

借:递延税款6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6600

每年结转评估增值时:

借: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34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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