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对象——不法侵害行为若干问题探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4 08:26:18 306 人看过

本文主要对正当防卫对象——不法侵害行为主体范围,主体范围及不法侵害行为的紧迫性进行剖析。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本文首先从正当防卫的概念谈起,其次,对不法侵害行为的主体范围进行剖析、认定,最后对不法侵害行为的紧迫性进行了充分的论述。

关键词:探析不法侵害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正当防卫被认为是基于“优越利益”,“法的确证”以及“社会相当性”为依据而采取的以“正对不正”的事由,此中的不正即为不法侵害行为,关于不法侵害,理论上有存在诸多问题的争论,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不法侵害行为作一番剖析,以求教于同仁。一、不法侵害行为的主体范围分析一般认为,作为正当防卫对象的不法侵害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一般的违法行为。“作为防卫对象的不法并不指刑法上的不法,与大陆法犯罪理论中作为犯罪成立条件之一的违法并不是一回事;。①这一点理论上基本达成一致。但关于物是否可以成为不法侵害的主体即能否对物进行防卫,精神病人、幼儿的侵害行为能否成为防卫对象等问题,理论上争论诸多,下面笔者分别述之:物能否成为防卫对象的主体,即能否对物防卫。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理论界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否定说认为不正的侵害是指由于人的违法犯罪而致使法益受到侵害和危险化,对于人以外的物引起的侵害,不承认正当防卫。②有的人认为法本来是共同体的规范,而共同体只存在于人类。动物、自然现象不能进入这种共同体,对动物的举动、自然现象不能作违法的评价,故否定对物防卫的概念。肯定说从客观违法性论的立场出发,认为只要存在对法益侵害结果的行为,即为不法行为,对其进行防卫是正当的。韩忠漠先生在其《刑法原理》中有这样的论述:“动物之伤人非出于他人之故意或过失,在客观上亦不能谓非不法侵害,对之所施反击,即系正当防卫行为,更不待言”。在笔者看来:这种分歧源于对违法行为本质的不同认识造成的,在大陆法系国家犯罪理论中,历来存在着客观违法性论与主观违法性论,以及从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来探寻违法性的本质;客观违法性论将法律规范理解为客观的评价规范,不管行为人的主观能力如何,只要客观上违反法律,就具有违法性,判断行为是否违法的标准是行为是否造成了法益侵害或侵害的危险,其余的判断是多余的。人的主观方面的内容是有责性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果在违法阶段评价主观心态则混淆了违法性与有责性的判断,是对现存犯罪论体系的破坏,该说一般主张结果无价值。主观违法性论认为法律规范应当是决定规范然后再是评价规范,只有违反规范的人是能够理解规范内容的人,才谈得上有无违法性的问题,在违法性判断阶段完全排除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不科学亦是不现实的,比如“被允许的危险”虽然是造成法益侵害的行为,但一般不认为是违法行为。这就是基于行为人主观心态以及社会公众角度看行为具有相当性的结果,因此判断行为是否违法应坚持行为无价值。基于以上观念的分歧,对物防卫存在不同认识便是必然的。主张客观违法性论的人主张对物防卫,主张主观违法性论的人便否定对物防卫。笔者的观点赞成否定说,但不是基于主观违法性论,而是基于我国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首先,由于犯罪论体系的不同,使得我们不能陷入主观违法性论与客观违法性的争论中去,我国的刑法理论关于违法性的认识一贯坚持的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而不采取大陆法系国家犯罪论体系中将主客观分步骤、分开研究的作法。用我们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来解释对物防卫问题便很自然地得出结论:动物的侵害虽然客观上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但动物的行为在法律上是缺乏主观面的,不可能作不法的评价。其次,主张对物防卫自然能更好地保护法益。但动物行为能否进入法的评价范畴是关键的问题,即便是客观违法性论者也认为违法是对法规范的违反。而法是人的规范,把动物行为用人的规范进行评价本身就是荒谬的。再次,否认对物防卫并不表示对动物的侵害不能预以反击,只是对其法律性质的认识不同而已。动物对人进行袭击一般存在两种情况:第一:动物在无人的驱使下主动地对人发起攻击。第二:动物主人驱使动物袭击他人。在第一种情况下,人对动物进行反击是以牺牲较小的权益保全自己人身安全的行为。可以成立紧急避险。针对第二种情况,行为人对动物反击,将动物反击,将动物打死或打伤,保全自己的合法权益,虽然是正当防卫,但却是对动物驱使的防卫,而不是对物防卫。因而动物的侵袭行为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对象。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0日 15:4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正当防卫相关文章
  • 对不作为的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可以吗
    一、对不作为的不法侵害能否实行正当防卫(一)不作为与作为在法律上的等价性决定了对不作为的不法侵害可以实行正当防卫。不作为是与作为相对而言的一种行为方式,作为是不当为而为”,而不作为是当为而不为”。与作为相比,由于不作为不存在作为那样的身体外部动作,因此不作为行为性的论证成为行为理论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有学者提出,对于不作为的行为性,应当采取一种综合的解释,作为是一种公然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不履行自己应当并且能够履行的义务的不作为同样是一种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不作为与作为具有等价性,两者都受到法律规范否定性的评价,都是不法侵害行为。因此,在讨论正当防卫起因条件的不法侵害时,不能人为地将不作为排除在外,即由于不作为与作为的等价性,刑法中规定的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不法侵害当然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二)正当防卫的制度价值决定了对不作为的不法侵害可以实行正当防卫。随着法律由个人本位向社会
    2023-04-16
    247人看过
  • 对《商标公告》中若干问题的探析
    《商标公告》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依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刊登商标公告及有关商标事务公告的周刊。现就《商标公告》中的有关问题探讨分析如下:一、“放弃专用权”说法问题。“放弃专用权”的说法,近几年来在商标初审公告中时常出现。其本意是指:在尽可能保留完整的商标图案、文字或其组合时,对其中局部不能申请注册且又不便删去的图形或文字加以“不在申请注册范围内”的说明。例如:1999年第26期419页中第1324044号的文字、图形组合商标下面有:注“两侧麦穗图形”放弃专用权。众所周知,“专用权”是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被商标局核准注册后获取的。在初审公告中说某件商标局部放弃专用权的说法,显然是有名无实的空头承诺,因此时该商标的专用权尚无归属。在初审公告中只能是:注“两侧麦穗图形”不在申请注册范围内。在《商标注册证》上应该是:“两侧麦穗图形”不在专用权保护范围内。二、商标注册号问题。从注册商标公告
    2023-06-08
    327人看过
  • 对合法行为能不能正当防卫
    一、对合法行为能不能正当防卫对合法行为不能正当防卫。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行为造成施暴人重伤、死亡,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认定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以足以制止并使防卫人免受家庭暴力不法侵害的需要为标准,根据施暴人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手段的残忍程度,防卫人所处的环境、面临的危险程度、采取的制止暴力的手段、造成施暴人重大损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二、防卫过当怎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在防卫过当的情形下,防卫人不能免责,而是要承担适当的民
    2023-05-06
    301人看过
  • 正当防卫的起因: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没有不法侵害就谈不上正当防卫。因此,防卫起因是正当防卫构成的客观条件之一。作为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必须具备两个基本特征:1、社会危害性。这里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某一行为直接侵害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具有不法的性质。2、侵害紧迫性。这里所谓侵害紧迫性,一般来说是指那些带有暴力性和破坏性的不法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造成的侵害具有一定的紧迫性。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两个特征,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起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正当防卫起因的质的特征。没有社会危害性就不存在正当防卫的现实基础,因此不发生侵害紧迫性的问题。侵害紧迫性是正当防卫起因的量的特征,它排除了那些没有紧迫性的不法侵害成为防卫起因的可能性,从而使正当防卫的起因限于为实现正当防卫的目的所允许的范围。总之,作为正当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不法侵害,确
    2023-08-18
    374人看过
  • 假想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行为的防卫吗
    不是对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的防卫,假想防卫是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如果他人尚未着手实行不法侵害,行为人预先加以打击,属于“事先防卫”。如甲、乙在激烈争吵之后,甲看见乙扛着锄头朝他家走来,便绕到乙的背后,一石头将其砸伤或砸死。乙朝他家走来有两种可能,一种是有不法侵害的意思,来打架滋事,但是乙还在路上,尚未开始实施伤害行为,不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甲属于事先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另一种可能是乙根本无不法侵害的意思,不过是路过而已,那么,甲属于假想防卫。《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
    2023-02-25
    349人看过
  • 行政起诉制度的若干问题探析
    【摘要】:行政起诉权是现代宪政国家公民和组织的一项基本权利。由于现行行政起诉制度忽视起诉程序的纠纷解决功能,混淆起诉要件与诉讼要件,起诉证据规定不明确,当事人缺少最低限度的程序参与,已经不能完全满足保障国民行政起诉权的需要。应遵循诉权保护、程序正当、司法最终三大理念,走出庭审中心主义的误区,完善我国行政起诉制度。【关键词】:受案制度起诉条件程序保障法治的终极目标之一就是确认和保护公民的权利。保护公民权利的方式是多元的,但司法救济无疑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保障方式,一个纠纷能否顺利进入法院并获得公正的司法救济,是衡量一个国家司法水准高低和法治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尺。因此,各国普遍重视公民的诉讼权。事实上,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是近现代司法的最高理念或最高原理,是一个国家设计和运作诉讼制度的最高指导原则。[1]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首先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诸司法的权利,即起诉权,让任何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
    2023-06-06
    231人看过
  • 正当防卫如何认定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一、正当防卫如何认定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正当防卫认定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如下:1.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2.不法侵害正在发生、正在进行中;3.必需是对不法侵害人本人采取制止措施,否则,可能是紧急避险;4.防卫行为不能过当;5.达到制止成功后必需停止进一步的制止行为。二、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相同点有哪些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相同点有:1.实施的目的相同,二者保护的都是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但紧急避险是从整体利益出发,是为了保护更大的利益而牺牲局部的、相对较小的利益。2.实施的前提相同,二者都必须且只能是在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才能实施防卫权。但紧急避险只能是出于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采取,但凡有第三种情况可以避免都不可采取。3.责任后果相同,二者都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如果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其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的,都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其处罚。三、正
    2023-06-04
    80人看过
  • 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是指什么
    1、在实际生活中,现在的大学生在自己或他人道受不法侵害时,往往不进行正当防卫,其主要原因有两方面:(1)因为胆小,不敢运用正当防卫这一法律武器捍卫自己或他人的权利;(2)怕自己不能掌握正当防卫的度,在实施正当防卫时超过限度而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实施正当防卫的条件是什么?实施正当防卫必须是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这一前提下。所指的不法侵害,主要是指构成犯罪的侵害行为和其他侵害程度较为严重的不法侵害行为。对其行为不能实施正当防卫。当学生在遭受歹徒抢劫时,其自身的人身和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学生就可以实施正当防卫。2、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不法侵害行为是实际存在的,而不是仅凭主观臆断或推测的。例如学生一因琐事与学生二发生争吵,学生一威胁学生二要拿刀砍他,学生二认为学生一真的要拿刀砍他,就将学生一打伤。学生二的行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学生
    2023-04-03
    300人看过
  • 受贿罪司法认定若干问题探析
    二〇〇六年初以来,全国上下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活动,商业贿赂虽然发生在商业活动中,但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密切相关,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活动中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是当前办理商业贿赂案件的重中之重。从目前查处的涉及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来看,绝大多数仍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受贿罪与公司、企业或其它单位人员受贿罪除犯罪客体与主体有所不同外,两者的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基本一致,因此认真研究受贿罪的有关问题,对于当前的反腐败工作仍然具有现实意义。下面笔者就实践中遇到的与受贿罪认定有关的问题谈几点粗浅看法。一、事后受财是否构成受贿罪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因此受贿罪分为索取型与收受型。对于后者,行为人必须同时具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二个要件,才能构成受贿
    2023-06-03
    236人看过
  • 防卫权、正当性及其限度——对正当防卫问题的研究
    正当防卫是刑法理论中违法性阻却事由之一,也是当代各国刑事立法中所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于1979年颁布的第一部刑法典和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典均对正当防卫的概念、要件、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虽然,1997年新的刑法典在涉及正当防卫的限度等问题上比之原刑法典有了一些补充和修改,但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界,围绕着防卫权的范围、正当防卫的要件和防卫限度的把握等,却依然存在着争论。有些争论是直接针对着现行立法的,而更多的则是在司法个案的实际判定中逐步展开的。因此,围绕立法和司法中的主要问题,从学理角度对正当防卫制度进行探讨,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非常紧迫的。一、关于防卫权问题-来源及其范围防卫权是由人类的防卫本能逐步发展而来的一项法律上的权力。它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从分散型的个人防卫本能向具有社会整体认同意识的法律权力进行转化的过程,实现了作为一种原始复仇状态的无节制行为朝着合乎人
    2023-06-12
    341人看过
  • 探析商业银行破产法律适用若干问题
    摘要:商业银行因经营失败或其他原因出现清偿力不足及至破产退出市场,乃市场规制经济行为之必然结果。由于体制的原因,我国关于银行破产的立法、实践及民众的金融风险意识均处缺失状态。本文拟就商业银行的破产标准、行政权与司法权冲突的救济、破产财产的分配等法律问题作一粗浅探讨,以期为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构建和破产法的完善提供理论基础。关键词:商业银行破产金融监管一、形式标准抑或实质标准:商业银行破产标准之界定破产标准,又称破产原因、破产界限,是指债务人应受破产宣告的条件或事实。我国关于商业银行的破产标准,主要见于《商业银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司法》以及新《企业破产法》等规定,归纳起来为:商业银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由此可见,我国
    2023-05-03
    185人看过
  • 非法行医罪若干问题探讨
    非法行医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新增设的罪名。增设该罪对于遏制非法行医、保障人民群众的医疗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刑法第336条第1款立法用语不准确,又没有相关司法解释作进一步的诠释,以至于在实践中出现认识上的分歧,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认识模糊,只有发生就诊人死亡的恶性案件,非法行医者才受到刑事追究,刑法设立该罪应发挥的功能没有得到彻底彰显。笔者结合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形,就非法行医罪在认定上的几个问题,提出个人的探讨意见。一、关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的认定“医生执业资格”是何含义?理论界和实务界有多种不同的理解。有学者认为“医生执业资格”是执业医师资格。[1]有学者认为“医生执业资格”是取得的医生执业证书。[2]还有学者认为“医生执业资格”是指取得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医生是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在我国医生队伍里除执业医师外,尚有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医生执业
    2023-06-03
    132人看过
  • 行政不作为赔偿案件若干问题探讨
    [内容提要]: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行政义务,有能力履行而在程序上未予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不作为是行政违法行为之一种,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在理论和实践中对如何界定行政主体的行政义务,如何分配行政主体和相对人的举证责任,如何认定行政不作为与相对人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以及如何确认其赔偿范围还存在诸多分歧,本文略作讨论,期望在《国家赔偿法》修改时,以上问题能够得到厘清。[关键词]:行政不作为行政义务举证责任因果关系赔偿范围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行政义务,有能力履行而在程序上未予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行为。《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该条款确定了以行政行为违法作为国家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和行政相对人取得国家赔偿的前提
    2023-06-06
    383人看过
  • 对特殊对象能正当防卫吗
    对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者(如精神障碍者)的不法侵害可否实施防卫行为。《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为了对合法权益的保护,对防卫行为的起因——不法侵害,原则上应采取客观主义倾向,即不法侵害者的行为不以有责为必要,也就是说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或精神病人也可以成为正当防卫的对象。但如果明知侵害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精神病人,要尽量采取共他方法避免损害,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可以对其实施防卫打击,以制止其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如某甲指使精神病人伤害某乙,某乙对精神病人实施的人身侵害可否防卫如果明知其是精神病人,首先要尽量回避,回避不能时也可适度防卫;不明知的,可正常实行防卫。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又称自我防卫,简称自卫),是大陆法系《刑法》上的一种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
    2023-02-24
    418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量刑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更多>

    #正当防卫
    相关咨询
    • 对不法侵害的行为能否正当防卫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2-15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合法益造成威胁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因此,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就不能再进行正当防卫了。
    • 对不法侵害的行为,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教育?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04
      为了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它应该符合五个条件: 1、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3、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4、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5、对不法侵害行为人,在采取
    • 对正当防卫的行为,为了使不法侵害人造成伤亡,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04
      根据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
    • 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者对于防卫行为有容忍义务吗还是防卫行为更严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2-23
      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者对于防卫行为没有容忍义务。但如果继续犯罪,处罚会更严重。只要对方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就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
    • 防卫实施对象的正当防卫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6-10
      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如果对第三者实施,属于故意犯罪。如果针对不法侵犯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其亲友进行防卫,不仅不能达到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反而可能造成新的不法侵害。 至于不法侵害者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对于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只要具有紧迫性,不管事前是否知道其为未达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