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废止一、征税范围(一)机器机械及其零配件,包括通用和专用机械设备、机动车(汽车除外)、医疗机械、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以及汽车、机动船舶和轴承的零配件。(二)农业机具及其零配件,不包括小农具。(三)轴承,指各种用途的轴承。(四)钢坯,包括连铸坯。(五)钢材,不包括金属丝、绳。(六)印染绸缎及其他印染机织丝织品实行增值税的范围,只限于中国丝绸公司归口管理的企业和单位。对其他企业、单位及个人生产或进口的印染绸缎及其他印染机织丝织品,以及委托中国丝绸公司归口管理的企业加工的产品,暂不实行增值税。(七)原料药,包括西*厂生产的原料药中间体。(八)成剂药,包括西*厂以中草药为原料生产的成剂药。其他单位利用生物为原料生产的成剂药暂不实行增值税。二、扣除项目(一)钢坯、钢材的扣除项目中不包括铁合金和其他金属的税金。(二)印染绸缎及其他印染机织丝织品的扣除项目,包括外购印染绸缎和其他印染机织丝织品的税金。(三)西药的扣除项目中的外购原料药,是指由西*厂生产的按原料药适用税率纳税的原料药和原料药中间体。(四)对西*厂为生产应纳增值税产品直接从国外进口的原料药或原料药中间体的税金,以及从医药公司购入的属于进口的原料药或原料药中间体的税金,准予扣除。(五)西*厂将自己生产的原料药或原料药中间体扩散给西*厂以外的企业生产,其从该协作企业购进属于扩散的原料药或原料药中间体的税金,准予扣除。(六)对西*厂生产成剂药所用的中草药,视同原料药,按原料药适用的税率计算扣除税额。三、适用税率(一)钢坯、钢材的等外品,按照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二)生产钢坯、钢材过程中出现的不属等外品的下角料,暂减按百分之三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三)西*厂生产的注射用水,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四)推土机应按机器机械14%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四、工业自销产品的计税价格对工业自销的产品,应当按照实际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但对于应当缴纳营业税、销售价格高于出厂价格的自销产品,应当按照出厂价格征收增值税。
五、委托加工产品对委托加工产品应按照工厂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计税,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委托加工甲类产品的,为了简化征收手续,以加工费为计税依据,依照委托加工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征税。其计算公式为:应纳增值税税额=加工费金额×增值税税率(二)委托加工乙类产品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扣税法”的规定征税。其计算公式为:准予扣除的税金
六、自制增值税产品连续生产产品税产品企业用自制增值税产品连续生产产品税产品(以下简称非应税产品)的,除下列规定者外,其自制的增值税产品暂缓征收增值税。(一)企业用自制(包括委托加工,下同)的钢材连续生产钢丝、钢绳、钢窗、钢梁的,其自制的钢材应在移送使用时按照同类产品出厂价格征收增值税。为了简化征收手续,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对企业连续生产上述非应税产品所用的自制钢材也可不征税,对钢丝、钢绳、钢窗、钢梁的销售收入,依照钢材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征税,但对钢材所用的外购扣除项目的税金准予扣除。(二)中国丝绸公司归口管理的企业、单位用自制(包括委托加工,下同)的印染绸缎和其他印染机织丝织品连续生产丝织复制品和丝绸服装的,其所用的自制印染绸缎和其他印染机织丝织品可不征税,只就丝织复制品和丝绸服装的销售收入,依照印染绸缎和其他印染机织丝织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对印染绸缎和其他印染机织丝织品所用的外购扣除项目的税金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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