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工龄连续计算的情形:
1、新用人单位与原用人单位存在分立、合并、人事调动关系,劳动者的工龄原则上应连续计算;
2、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约定工龄连续计算。但是约定事项不得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
怎么计算经济补偿工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注意这一项没有年限的规定。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有工资最高额和年限的规定,是对高收入者经济补偿金的限制,考虑到高收入者一般有更高的技术和知识水平,再就业比普通劳动者要更容易,对其经济补偿限制在一定范围内有合理性。
对于“本单位工作年限”的理解,根据1996年劳动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规定,是指劳动者与统一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因此在计算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时,不应扣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
劳动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第三条规定:“劳动合同制度实行以来原固定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第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根据《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者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由合资、合作的中方单位安排到合资、合作企业工作的中方职工,其连续工龄按在原单位工作时间和在合资、合作企业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计算职工工作年限时还应当注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其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部制定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其中规定了经济补偿的条件和标准,但是《劳动合同法》扩大了经济补偿的范围,如果按照后法的经济补偿额度标准从后法施行之前开始就计算职工年限的话,无疑是给用人单位施加了他们用工之时没有考虑到的成本,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比如《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并未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要给予经济补偿,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一些情形下的终止需补偿。
另外,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施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是,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该暂行规定虽然执行到2001年6月被废止,但如果有在期间的劳动合同,期满支付经济补偿也要执行到2001年6月。此外,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十七条也作了类似规定。因此,《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了在本法实施之前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计算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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