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人离婚财产的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3 08:15:26 114 人看过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军人离婚财产问题的规定有: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军人离婚财产怎样分割

首先,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军人婚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应当属夫妻共同财产。其次,离婚后,个人财产不参与离婚财产分割;对于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应当先协议确定分割方案;协议不成的,原则上应当平均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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