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私分国有资产罪几点认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07 01:12:30 437 人看过

一、对私分国有资产罪几点认识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涉及国有资产的重要犯罪类型。

1.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认识到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存在明显的交叉,但两者在构成要件和犯罪形态上存在着本质区别。

2.为了更好地维护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我们有必要准确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并明确其与贪污罪的区别。

二、构成特征及主体

私分国有资产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为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侵犯的是国家资产的法定权益。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且数额较大。这一行为损害了国有资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组织。这些单位作为国有资产的管理者和使用者,应当承担起保护国有资产的责任。

4.犯罪主观要件为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是国有资产而故意违反国家规定,将其集体私分给个人。

三、与贪污罪的区别

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在犯罪客观方面存在明显不同。

1.私分国有资产罪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而为单位全体成员谋利,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单位所有成员,即人人有份,并且私分时大家都知情。

2.贪污罪则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其目的是为了个人受益。

两者的犯罪对象也不同。

1.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资产,侵犯的是国有资产所有权。

2.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

犯罪主体不同。

1.私分国有资产的主体只是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2.贪污罪的主体则是国家工作人员,还可以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两者在犯罪主观方面也存在差异。

1.共同贪污主观意志是几个贪污人的个体犯罪意志,具有将公共财产非法据为己有的目的。

2.私分国有资产主观意志则是个体犯罪意志的集合,表现为一种群体犯罪意志,且具有非法将国有资产为单位谋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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