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能的调整变化,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已全部纳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各地原有的广告审查专用章已不适合现有工作需要,而且部分地区使用的广告审查专用章存在名称、规格和形状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广告审查管理工作,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总局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使用新的广告审查专用章,原广告审查专用章同时废止。新的广告审查专用章由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行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单位刻制。
新的广告审查专用章直径为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为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名称,后段自左而右横排为广告审查专用章字样(式样见附件)。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广告审查专用章的管理,认真履行广告审查职责,依法严格审查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
自2015年1月1日起,各地使用原广告审查专用章签发的证明文件视为无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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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监局回避规定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13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办案人员的回避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决定,负责人的回避由部门其他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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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局调查案件要求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16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被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配合调查,及时提供依法应当保存的票据、凭证、记录等相关材料,不得阻挠、干扰案件的调查。办案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