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交通事故工伤哪些可以兼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20:45:08 460 人看过

一、上下班交通事故工伤有哪些情况

上下班途中出交通事故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上下班途中”的规定进行了细化,《规定》自9月1日起施行。

《规定》第六条明确: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一)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

1、用人单位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二)交通事故工伤认定需要提供材料:

1、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和《工伤申报证据清单》;

2、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如:工资卡明细单、工资条、胸卡、考勤卡等复印件,原件需同时带好);

3、受伤者身份证复印件;

4、首次门诊病历及拍片报告复印件或出院记录复印件,死亡的还需提供医学死亡证明、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5、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需提交由用人单位开具的派工单或出差通知书或其他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

6、属于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家中正常路线图;个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本人机动车复印件。属于暂住本市人员,还应提供租房协议或房东出具的租房证明、房东联系电话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7、需提交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单方交通事故的,也应提交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

8、属于交通事故肇事方逃逸的,需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逃逸证明》。

9、受伤职工的劳动保障卡复印件,若为非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交暂住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在《工伤认定申请表》备注一栏中注明劳动保障卡号和暂住证编号,未办理劳动保障卡的员工请先到本局结算中心大厅或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保障所办理劳动保障卡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10、证人证言2份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二、提前下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认定工伤

问:我姐姐方某系桐柏县某单位职工,2014年12月25日,其未按单位规定的时间提前一个小时下班。在回家的途中,我姐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一辆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腿部骨折。伤势恢复后,我姐姐要求单位给予工伤待遇,但遭到拒绝。单位认为我姐姐擅自离岗,违反了单位的工作纪律,不属正常工作的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之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请问,提前下班出意外能认定为工伤吗?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解释并没有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必须是在用人单位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内,提前下班虽然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性质,但仍属下班。

提前下班遭遇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是符合工伤认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也符合劳动法的倾斜保护原则。如果仅因为早退就剥夺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资格,将导致轻微违纪与严重后果之间的失衡,对劳动者也极不公平。因此,方某的伤情构成工伤,提前下班属于违反单位劳动纪律的行为,单位可以给予其相应的违纪处理,但违反内部管理行为,并不影响工伤性质认定。

三、下班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怎么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伤者是可以既享受工伤待遇又向肇事司机索赔,即获得双重赔偿。不过就很多地区而言,未规定工伤与交通事故赔偿的先后顺序,仅规定医疗费不得重复支付。

对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方责任导致职工遭到事故伤害、并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偿的,同时又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认定情形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其工伤待遇应当区分待遇项目、支付途径分别处理,原则是:

(1)属于发生的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等费用项目的,只能按实际发生金额给付,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属参保职工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

(2)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交通住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项目,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

(3)属于赔偿性的待遇项目,只要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对赔偿待遇项目没有作出竞合规定的,应依法按规定赔偿相应的待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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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2日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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