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3 16:13:15 476 人看过

离婚案件属于民事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但离婚诉讼中,被告存在离开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超过一年、不在中国境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监禁等几种情况时,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一、可不可以在女方户口所在地起诉离婚

如起诉离婚的,一般以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为准。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女方户籍所在地起诉离婚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二、北京涉外离婚管辖地法律规定

一般情况下,涉外的离婚诉讼,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样的,那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有管辖权。不在中国境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已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涉外离婚诉讼,那原告住所地的法院有管辖权。原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那原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三、坐牢的人到哪里起诉离婚合适

对于对方坐牢去哪里起诉离婚的问题,简要回答如下:被告被监禁和被劳动教养满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和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22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是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第二是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第三是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第四是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所以对方坐牢可以到我方所在地法院去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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