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工作物致害责任,指的是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时,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理解地上工作物致害责任需注意两点:1?地上工作物致害责任所要求的物件,是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2?地上工作物致害的发生原因,是地上工作物的倒塌、脱落或坠落。倒塌是指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因本身结构的破坏而全部或部分的倾倒、坍塌;脱落是指作为地上工作物组成部分的物件与主体相分离而掉落;坠落是指搁置或悬挂于建筑物上的物件离开原来的位置而掉落。地上工作物致害责任与地面施工致害责任,是两种不同的特殊侵权行为导致的民事责任,二者的区别在于:(1)责任承担者不同。前者是地上工作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所承担的责任,后者是施工人承担的责任。(2)损害原因不同。前者是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的损害,后者是施工人没有设置明显的标志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因施工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3)特定地点的要求不同。前者对导致损害发生的物件要求为地上工作物,但对地上工作物所处的地点或位置并无要求;后者要求施工地点位于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上,否则不构成地面施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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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致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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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致害责任,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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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或道路上施工致害责任和窖井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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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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