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员工在宿舍跳楼需要赔偿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7-08 06:39:41 304 人看过

一、派遣员工在宿舍跳楼需要赔偿吗

无论员工选择在工作日内还是非工作日内跳楼自杀于工作场所,均不被认定为工伤事故或视为工伤事故,因此,工厂无需为此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责任。

然而,该名员工的家属有权向工厂提出援助请求,寻求处理死亡事宜所需的丧葬费及抚恤金等相关费用的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发生工伤该如何处理

受派往用工方工作的劳动者若遭遇意外致使身体损伤,应立即得到用工单位的及时救助,将其送至相关医疗机构进行诊治;而劳务派遣单位亦须遵守法律规定,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第30个自然日之内,向当地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对于工伤职工而言,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之后,待伤势相对稳定时,可依法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最后,劳动者需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以及其他必要材料,向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不论是在正常工作日期间抑或是在休息日时期,只要员工选择在所属的工作场地实施自杀行为,那么均不能够被判定为因公伤亡事故,这样一来,雇佣方就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了。然而,对于员工的亲属们而言,他们仍然有权利向厂方提出援助申请,其中包括了丧葬费用以及抚恤金等各项支出,以便于协助处理与之相关的死亡事务。当雇佣方在考量是否应当提供援助时,需要在人道关怀与法律责任之间寻求平衡,并且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来做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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