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初,非佛山户口的湖南青年毛某以民办东北某大学的名义
,未经批准,私自开办了“东北某大学佛山成才培训中心教学点”,至2002年9月,从全市招收学生360多人,2002年9月初开学后,部分学生看到“教学点”没有基本的教学和生活设施,缺乏起码的办学条件,管理混乱,无正常的教学秩序,感到可能上当了,便向市教育局反映了“教学点”的存在问题,市教育局马上进行调查,并于9月中旬将《佛山市教育局执法检查处理决定通知书》送达毛某,要求立即停止其非法办学活动,退还全部学习费。毛某对《处理决定通知书》置之不理。9月下旬东北某大学在当地报纸刊登了一个声明,内容如下:“目前,有人在成才培训中心内冒名东北某大学,私自招生,私刻图章。现我校严正声明:成才培训中心内的‘东北某大学’纯属冒名。他们所作的一切与本校没有任何关系,由他们假冒我校招生所产生的一切问题,后果由他们负责,特此声明。”声明刊出后学生纷纷提出退费要求,毛某拒绝学生的退费要求,并离开中心不知去向,10月初的一天,毛某悄然返校被学生发现,200余名学生在中心内寻找,堵毛某要求退费。次日晚10点半左右,部分学生将毛某送至公安局。市教育局作出了取缔“东北某大学佛山成才培训中心教学点”的决定,公安局追回了毛某收取的部分学杂费,教育局将这部分学杂费退还给了学员。
此案例中的法律关系主体有毛某,东北某大学,教育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关系有:
(1)毛某与学生的关系,毛某是义务人,学生是权利人,属平权型的民事法律关系。毛某非法牟利,恶意侵占他人的财产,应对学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返还所侵占的财产(学杂费)。
(2)毛某与东北某大学的关系。亦属民理法律关系,毛某为义务人,东北某大学为权利人,毛某私刻印章,冒名招生,侵害了东北某大学的名称权,应对东北某大学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3)毛某与教育行政机关的关系。属隶属型的行政法律关系,毛某为义务人,教育行政机关为权利人,毛某非法办学,违反了国家有关招生办学的教育管理法律法规。
(4)毛某与司法机关的关系。鉴于毛某的违法行为比较严重,已触犯刑律,司法机关将其依法收审,毛某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属隶属型的刑事法律关系,毛某是义务人司法机关是权利人。
近年来,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大众教育需求的提高,一些公民个人和组织也开始兴办教育,这在一定程度上使我国办学主体呈多元化趋向。对教育改革和发展是有益处的,但也有一些个人和组织在不具备办学基本条件,不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从事非法办学活动,结果对公立学校和一些合法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教育行政机关与非法办学的个人和组织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教育行政机关属行政主体,非法办学的个人或组织属行政相对方,前者对后者负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后者则有遵纪守法,服从教育行政机关管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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