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0 11:44:18 447 人看过

深圳市张某在一次福利彩票抽奖中中了特等奖,扣除所得税获奖金400万元。他没有把中奖的事告知任何人,包括他的妻子。他想利用这笔钱投资,打算和赵某合资成立一个印刷公司,张某控股。但是他又不想做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张便找到了昔日小学同学李某,让李某代替他做公司名义上的股东,并让李某与赵某一起负责经营公司,张某并和李某签订了一个协议,就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张某、李某与赵某三人对此也有一个书面说明,协议和说明中均表明张某是实际的股东,李某每次行使名义上的股东权利必须以张某的授权为准,不得违反、抵触张某的授权,否则张某有权解除协议。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司效益连年翻番,公司规模越来越大。李某不但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而且还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俨然一个大老板的样子,李某也把自己当作了真正的大老板,于是开始利用自己的权力花天酒地、包养二奶、为自己购买高级住宅。这引起了赵某和张某的反感和警觉,决定撤销李某的职务。但李某以自己是合法登记的股东为由,对他们的决定不予理睬,继续把控公司、为所欲为。张某见李某至双方协议于不顾大有鸠占鹊巢之势,为了避免自己和公司进一步遭受损失,张某一纸诉状诉到法庭,要求确认自己实际的股东地位,并解除与李某的协议。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认定张某为某印刷公司的实际控股股东;李某为名义上的股东,不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因李某违反了双方协议,依法解除了双方的协议。

张某的官司虽然赢了,但是李某在诉讼期间利用自己的权力更加疯狂的挥霍公司的财产,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

本案例是关于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关系问题。我国公司法上没有关于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规定,但是我国现实中这种现象还是相当的多的,这类纠纷也不在少数。我国司法实践中是认可隐名股东的存在的,因为它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并不侵害任何人的利益。但是如何规范这类行为,法律上还很欠缺明确规定。事实上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所谓合同关系,也就只能约束双方,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当然如果第三人知道那是例外。本案中,李某和张某就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权利义务双方有明确约定,而且同时与另一股东赵某也有明确说明或者叫告知。而李某由于权力过大、诱惑太多以致偏离了自己的位置,做出了损害公司利益和张某实际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希望引以为鉴。建议在协议约束名义股东权力同时,也不要让名义股东参与公司经营行为,否则后患无穷。另外,一个好的公司管理制度也是防止此类事件发生的重要保障。只有权力的相互牵制才可以避免公司失控、出现动荡。

隐名股东如何变更为显名股东

隐名股东可以通过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转化为显名股东,但须征得公司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步骤如下:

1、公司召开股东会即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允许当前显名股东将股权转让给隐名股东。同时,其他股东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

2、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3、隐名股东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4、提交公司相关文件,交纳税费,办理完税凭证。

5、股东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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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08日 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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