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年审都需要哪些步骤?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4 10:24:44 91 人看过

每月领取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需要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等,如果本人不方便年审者,代办人需要提供年审表及上述资料社保局相应办事处进行年审。领取长期残疾退休金、享受伤残津贴的被保险人和领取长期生活补助金的供养直系亲属、配偶凭单位或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到社保局工伤保险待遇股办理享受工伤待遇年审手续。不按规定办理年审者,其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将暂停发放,发现虚假、冒领等,将按规定予以处罚。

一、石家庄工伤保险年审通知

为切实加强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管理,防止工伤保险基金流失,我市已开始2016年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

我市各参保单位需在2016年5月31日前,将本人填写、参保单位确认后的《石家庄市企业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表》报送市社保局工伤保险待遇审核处(县市区参保单位报送当地工伤科)。《石家庄市企业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表》可自石家庄市企业工伤待遇支付业务用表公共邮箱sjzqygs2010@163.com(密qygs2010)下载,或到工伤保险待遇审核处(工伤科)领取。

截止到2016年5月31日未进行资格认证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从7月1日起暂停发放待遇。待补办资格认证有关手续后,对确不符合领取待遇资格的,终止支付其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对符合领取待遇资格的,经办机构确认后,按规定恢复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并补发暂停期间的待遇。

我市对享受资格确认、待遇审核、发放等环节要严格把关,要认真清理参保户、发放户和发放银行单位开户不一致问题,发现不一致的,先停发,后清理,查明原因并纠正后方可办理发放业务。对认证过程中申报死亡的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要提供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的销户证明。对永久或暂时失去领取待遇资格的,参保单位要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办理停止发放待遇手续。对冒领、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个人或单位,一经查实,经办机构应立即停止支付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并按规定程序追偿。

确认本人领取无误,后方可继续领取。实行这一举措主要是防止国家工伤保险流失而制定的这一制度。望领取的保险则积极地办理相关手续,对于冒领、不合条件、死亡等非法领取工伤保险的当事人,一经查实按规定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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