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公司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策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3 15:12:44 98 人看过

土地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根据法律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所以土地所有权不能转让。

如何转让土地使用权

(一)必须得符合转让条件。土地使用权转让根据土地来源包括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其中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又分为出让用于成片开发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出让用于项目开发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开发商必须符合转让条件。下面分别介绍各种情况下的转让条件:

1、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如用于商品房开发则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经商品房立项;

(2)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持有有效期内的建设用地批准书。该类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仅应获得市、区、县人民政府的批准,而且应由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2、出让用于项目开发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已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2)已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且应完成房屋建设工程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3、出让用于成片开发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已经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

(2)已经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一般指“七通一平”;

(3)已经规划管理部门确定转让地块的规划使用性质和规划技术参数,如容积率、建筑密度等;

(4)出让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无论是出让用于项目开发或成片开发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土地使用者的权利、义务均随之转移。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经审查批准,补交出让金后方可转让;或收回国有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党政机关、公益事业单位划拨土地转让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三)签订转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并且转让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

房地产开发商应在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确需改变的,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同意材料和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文件。转让合同中应明确载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变更登记

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定要件。《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的是房地产可以转让的条件,但转让时,除要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外,还要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转让才告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后30天内,到市、县人民政府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转让备案手续。

(五)房地产开发商应在完全了解税费的交付情况后约定转让时税费的承担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及其他规费,转让人应该清楚自己应该依法缴纳的税费,以免因不具备相关知识而负担额外费用甚至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九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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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31日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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