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排污费取消了吗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四部委发布《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要求,为做好排污费改税政策衔接工作,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其中,排污费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包括:生产污水与机舱污水排污费、钻井泥浆与钻屑排污费、生活污水排污费和生活垃圾排污费。
《通知》指出,各执收部门要继续做好2018年1月1日前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征收工作,抓紧开展相关清算、追缴,确保应收尽收。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的清欠收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通知》要求,各执收部门要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通知》指出,自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之日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的复函》(财综〔2003〕2号)等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的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
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截留、挤占或者挪用排污费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二章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
第六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经核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排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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