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以保护劳动者为宗旨。《劳动法》的颁布实施,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高度重视和深切关怀,显示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劳动法》中除规定了女职工与男职工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之外,还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和开展生育保险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劳动法》对生育保险作了明确规定
其中第七十条指出:“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其中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1)退休;
(2)患病、负伤;
(3)因工致残或者职业病;
(4)失业;
(5)生育”。《劳动法》对生育保险的上述规定,说明生育保险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一样,是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一个组成部分,从而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逐步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国生育保险的现状
目前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实行两种制度并存的形式。第一种是我国建国以来延续下来的旧制度,主要措施是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和医疗费。法律依据是1988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9月原劳动部发布了《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1998]2号),对生育待遇作了进一步说明。其中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目前该办法主要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范围内实施。
第二种办法是从1988年以后以江苏省南通市为代表的部分地区实行的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法律依据是1994年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截止到2000年底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为3000万人。这种办法主要在城镇企业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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