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罚款交给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3-03 03:34:00 493 人看过

一、行政拘留罚款交给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明确要求,行政拘留罚金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支付。

具体来讲,接受惩罚者角色:

收到罚款通知后,务必在15日后至指定银行进行缴纳,特殊情景收款:

对于某些情境,如罚款金额低于50元且无需被罚者缴纳,或因地理位置特殊导致支付困难等因素影响下,可由在场警察代为收取罚款。

代理缴纳措施:

如果被罚者被拘留无法自行支付罚款,可以委任代理人代为缴纳,同时需要签署相应的授权协议。

银行责任:

银行是罚款收取和上交国家的唯一途径。

严格执行规定:

警察在现场收取罚款时,必须提供由省级财政部门颁发的正式罚单;

若未开具罚单,受罚者有权予以拒付。

综上所述,行政拘留的罚款必须按照规定期限如期缴纳,而在特殊情况下,警察也可在得到受罚者许可及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现场收取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二、行政处罚罚款如何交

对于行政处罚的罚款,如果是当场收缴罚款的,当事人当场就应当将罚款交给执法人员;

如果不是当场收缴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七条至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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