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私营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容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30 01:20:24 322 人看过

(工商个字〔2000〕第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从实际出发,继续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不搞一个模式。”目前,各地按照中央这一精神,采取各种措施,积极推进国有小企业放开搞活的改革。最近,许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映,一些国有小企业出售时,在登记管理方面存在这样和那样的具体问题,需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明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小企业在改革中,采取出售形式,将企业的产权转让给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企业应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

国有小企业将企业租赁或者承包给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因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没有改变,不应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

二、国有小企业出售后登记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依据《公司法》及其登记管理条例办法;登记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分别依据《合伙企业法》及其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及其登记管理办法办理。

三、国有小企业出售后登记为私营企业的,其登记程序要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经企业申请,适用变更登记程序或者重新登记程序。

变更登记程序的适用:改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按照公司变更登记程序办理;改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分别按照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程序办理。

重新登记程序的适用:改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原企业按照非公司企业法人或公司的注销登记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同时根据新设立企业的组织形式,分别按照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的程序办理设立登记。

四、国有小企业出售后,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时,申请人除了应提交登记管理法规要求的文件外,还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企业改制方案,以及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同意改制方案的意见;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界定、转让的确认文件;

(三)企业转让协议书和按照协议办理资产交割及付款手续的证明文件;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派出机构认可的债权金融机构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

五、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的企业要求使用原企业名称,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原企业名称中有与原主管部门隶属关系的字样,不得继续使用,应办理原企业名称的变更登记或者新企业名称的核准登记。

改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六、原企业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私营企业经营项目的,在变更登记时,应予核销。

变更登记时,原企业前置审批的许可证或有关文件未超出有效期的,经原审批发证机关同意,视为有效;登记机关按照审批发证机关的意见,核定新企业经营范围中的有关内容。

新企业经营范围中新增的经营项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申办人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七、具有法定资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原企业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报告,可作为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非货币出资的评估作价报告。

改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应当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数额;增加注册资本的,增加部分应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八、对申请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的私营企业,登记机关在核准登记后,收缴原企业的营业执照,同时依法核发新企业的营业执照。

对改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核发适用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改为合伙企业的,核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对改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核发《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对改为合伙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的,不得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九、集体企业改为私营企业的登记管理,参照本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11:0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私营企业相关文章
  • 关于对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工商(1992)4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企业主管部门是指对企业负有领导和管理职能,并直接对其进行行政和业务管理的上级部门。二、根据企业登记管理法规,企业登记事项不包括“主管部门”,但明确企业主管部门是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的内容之一。登记主管机关依据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其它有关文件对企业进行审核登记。三、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企业改变主管部门,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原企业主管部门转出和新企业主管部门同意接受该企业的文件及审批机关的审批文件;(二)原企业主管部门与新企业主管部门签订的关于该企业人员安排、财产、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的协议书;(三)涉及国有资产的,应提交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上述文件
    2023-04-27
    106人看过
  • 关于加强对外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布告内容是什么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外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布告已失效。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明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外资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申请、授予、履行及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其他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执行外资产业政策的企业,其登记管理权的授予和规范,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原则。国家工商行政
    2023-04-27
    219人看过
  •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司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登记管理,现作如下通知:一、各地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登记注册公司,规范公司的登记管理工作。《公司法》和《条例》有明确规定的,不得随意改变。不得超出《公司法》和《条例》规定的范围设置登记条件和登记程序。二、建立有关公司登记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备案制度。今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将本地区发布的有关公司登记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于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备案。对原来已经发布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于1997年7月1日前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备案。三、对本通知下发前发布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地要集中进行一次清理。法规、规章不符合《公司法》和《条例》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积极建议当地人大、政府进行修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不符合《公司法》和《条例》
    2023-04-27
    58人看过
  • 《关于企业登记管理中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中几个问题的请示》(粤工商函(1996)41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和**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在各省、市、县设立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支公司”、“分理处”、“营业所”、“经营部”等,无论使用什么名称,一律视为**财保、中保寿保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分公司的规定登记注册。上述意见适用银行和其他保险公司。二、保险及银行、邮电、铁路等类企业分支机构办理登记注册的具体程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在与有关部门协调后另行规定。三、按《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期或终止经营的,应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超出经营期限又不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分别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处罚。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2023-04-27
    391人看过
  • 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批复内容是什么
    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批复已失效。公司名称就是指一个企业的全称,即企业名称即企业的名字、字号,是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被社会识别的标志。《公司法》对公司名称的要求是: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的字样,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公司名称的要求是:(1)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名称,特殊情况下经省级以上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则可另有一个在规定范围内使用的从属名称,但股东是自然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外商投资公司不准使用从属名称。从属名称不能够用来开展经营活动及招徕业务。(2)公司名称的组成部分依次为:公司所在行政区域的名称、字号或商号、行号,反映行业或经营特点的字样,公司的
    2023-04-27
    260人看过
  •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有关企业: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指导和帮助企业制定和完善职工安置方案,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关于企业改制的相关政策规定,现将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审核职工安置方案(一)国有企业在改制前,应将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改制企业安置职工的工作原则、主要措施、各类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2、原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人数及劳动合同期限,企业改制后拟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人数及劳动合同期限。3、原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等债务,欠缴职工的社会保险费情况及偿还办法。4、与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企业报送的职工安置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书面审核意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职工
    2023-04-25
    327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类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通常,私营企业由投资者自己承担风险,企业所得利润按约定方式分配给投资者。 私营企业的特点包括: 1、以投资者投入的资金为主要生产资料,投资者对企业资产拥有所有权;... 更多>

    #私营企业
    相关咨询
    • 关于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问题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9-10
      私营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各类设备的安全卫生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关技术条件应符合国家标准。
    • 关于《关于疫情停业治理工资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10-24
      瘟疫停业要发工资。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时,分别顺延到员工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 关于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变更问题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0-17
      题主可以在你所在的城市海关办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变更: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报关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持《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以书面形式到注册地海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许可”。申请条件报关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办理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
    • 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容是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2-15
      《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企业计算当期与抵免境外所得税有关的项目,确定当期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的方法。《通知》同时规定,企业不能准确计算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在相应国家(地区)缴纳的税款均不得在该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免。《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首先明确了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46条的有关问题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9-19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改变主要登记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