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案
第三条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是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
(二)造成死亡人数不满3人,但造成多人重伤的;
(三)曾因邪教活动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又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
(四)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298条破坏集会、游行、示威案
第四十条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应予立案追诉。
297条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案
第三十九条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应予立案追诉。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136人看过
-
什么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399人看过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辩护词
209人看过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辩护词
307人看过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辩护词
305人看过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
66人看过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 更多>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河南在线咨询 2021-12-01[刑法条文]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 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10.20 法释 〔1999〕18号)。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立案标准青海在线咨询 2022-11-15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应当立案。本罪是结果犯,本罪的立案标准要求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行为人实施了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的行为。 二是发生了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应当立案追究。
-
组织邪教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量刑标准:组织邪教青海在线咨询 2021-11-27犯本罪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加重处罚事由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根据《解释(一)》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2)死亡人数不足三人,但造成多人重伤的;(3)因邪教活动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欺骗他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的条件?香港在线咨询 2021-11-25客体要件。本罪侵权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会道门、邪教组织、迷信活动不受宪法、法律保护,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欺骗他人,使他人死亡,严重破坏稳定和谐的社会关系,妨碍正常的社会秩序。本罪的成立必须以致他人死亡结果的存在为必要条件,但本罪侵犯的客体并不是他人的生命权利。这是因为行为者实施组织和利用会,邪教组织和迷信欺骗他人,不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单纯欺骗他人死亡的不是本罪论,而是行为者利用
-
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1-04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