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员工小王与广东某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小王的岗位为行政部经理。劳动合同还约定:“公司按工作标准经考核考评确认员工不胜任本岗位工作,可以变更员工的岗位,也可以直接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员工对公司的决定无异议。”
小王在公司2009年度半年考评中,综合得分69分,列最后一名。因此,公司于今年7月向小王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准备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小王与公司就此事发生争议。为此,小王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保持原有岗位不变。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解析:
这家广东公司的做法肯定违法。首先,我们来看看何谓不胜任工作。原劳动部的规章作出了解释,“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案例中小王的半年考评虽然是最后一名,但这并不等于小王不胜任工作。既然小王并非为不胜任工作,那么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违法。
在本案中,我们注意到公司与小王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公司按工作标准经考核考评确认员工不胜任本岗位工作,可以变更员工的岗位,也可以直接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员工对公司的决定无异议。”我们认为,公司与小王约定的该条款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相抵触,应为无效条款。因此,公司依据该约定解除与小王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即使小王真的构成不胜任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必须对小王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小王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最近因不胜任工作而产生的劳动纠纷大幅上升,用人单位屡屡败诉,说明其对员工的管理存在诸多问题。这个案例给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对于“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严格的考核制度来认定。考核制度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双方要明确员工的岗位职责,二是要让员工知晓公司的考核制度以及考核方式,三是公司对员工考核的核心是围绕其岗位职责进行,且考核结果客观、公正。
夫妻间财产约定有效吗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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