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债务加入和担保责任如何认定
债务加入属于并存债务的承担,是指第三人和债务人约定,或者自愿加入债务,在愿意承担的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而担保责任,是指担保人在担保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五百五十二条【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二、债务加入与担保有哪些
区别债务加入是指债务人之外的人加入债务成为债务人之一,该加入人无处追偿其承担的债务,新加入的债务人是最终的债务承担者之一。
而担保人是在主合同之外与债权人签订了担保合同的成立的担保合同关系,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追偿其承担的担保责任,即担保人不是最终的债务承担者,最终债务承担者是债务人。
保证与债务加入均具有担保功能,而保证具有相对独立性,这个特征是区别于债务加入的关键。
其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为:
1、保证债务与主债务是主从债务关系,债务加入与原债务具有同一性,并非主从债务关系;
2、保证人受保证期间的保护,而债务加入不适用保证期间的保护;
3、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债务加入人与原债务人并无偿债顺序上的先后;
4、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而债务加入人承担债务后,是否可以向原债务人追偿,现行法律并未有明确规定。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担保责任是指担保人按担保合同约定,承担债务的行为。
而债务加入,是第三人和债务人约定,或者自愿在其愿意的范围内,和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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