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条款可以排除法院管辖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2-01-18 17:30:33 252 人看过

一、仲裁条款可以排除法院管辖吗

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专属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即以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管辖。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排除专属管辖不会导致仲裁协议无效,因此,仲裁协议可以排除专属管辖。

二、仲裁条款无效的情形

(一)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因此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的保护。

(二)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无效。

(四)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它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终。仲裁协议的订立,也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

(五)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中要明确规定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是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基本要求。

三、仲裁条款的效力如何

仲裁条款具有强制履行的效力,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终局裁决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五十条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生效调解书、裁决书的执行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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