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姓名与名称的扩展保护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7 00:10:18 147 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的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这一条款将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等纳入到姓名权与名称权的保护范围,扩大了姓名权和名称权的保护客体,是顺应社会和时代发展的需要。艺名、网名等虽然不等同于姓名或者名称,但是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艺名、网名等,具有明显的代表性、识别性等人身属性,是依附于其个人所存在的,社会影响性甚至超过了真实的姓名或者名称。如果该类艺名、网名等不加以保护,将会损害相关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因此,符合法律规定的艺名、网名等,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什么是姓名权

第一,《民法典》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这也是我国法律对于公民姓名权内容的明确界定,所有人不得违反。

第二,姓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姓名权包括公民的姓氏和名字以及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的名称,狭义的姓名仅指公民的姓氏和名字,而司法意义上的姓名取其狭义,是指公民固定使用的、使公民个人同第三人区别开来的特定标志。

第三,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局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也包括艺名、笔名、别号等等。

第四,姓名权具有专属性,与权利人不可分离,而姓名权自出生起名开始,至公民死亡为止,公民死后其姓名权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也不再享有民事权利,但其家属可以基于某些侵权行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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