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范围及申报: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带以下材料到其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1、《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4、进行工伤职工登记的用人单位,应另行出具: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工伤证》;
(3)《北京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增、减情况表》;
(4)工伤认定结论;
(5)《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确认结论》;
(6)《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确认申请表》;
二、办理参保手续:
1、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签定《北京市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协议书》。
2、用人单位填报《北京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登记表》、《北京市工伤保险基数核定表》和本单位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的证明等材料,并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
3、新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中无明确
经营项目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表》中的第二类行业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费率。
4、用人单位如有工伤职工应携带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北京市工伤职工登记表》。
三、核定缴费基数时间:
每年第一季度市社保中心向全市下发的《北京市工伤保险基数采集表》(以下简称《采集表》)、《北京市工伤保险基数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及软件,参保单位填写《采集表》和《核定表》或录入职工缴费基数并打印《采集表》和《核定表》后,于3月31日前报送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并录入或读入系统。作为新一年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月缴费基数。
四、工伤保险费的收缴:
1、按照已确定的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于每月25日前向区、县社保经办
机构业务岗报送《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收缴月报表》与《北京市工伤职工参保人员增、减情况表》。
2、每月5日前,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报送市社保中心工伤科。
3、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财务人员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的方式,与参保单位进行基金结算。
4、每月22日前,市社保中心财务科从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的银行帐户中收缴实际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于27日前转入市财政专户。
五、补、还欠缴基金
新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自2004年1月1日或自办理营业执照次日起补缴工伤保险费,并以现金或支票的方式直接结算。
1、参保单位将填写的《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参保单位补缴表》报送到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岗。
2、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将填写的《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欠缴参保单位还款表》报送到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岗。
六、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
1、参保单位、社保所在每月25日将工伤职工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及鉴定申请人垫付的劳动能力鉴定费填入《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月报表(一)》如有符合工伤保险待遇补支条件的还需填写《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参保单位补支表》和《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参保单位补支个人明细表》,报送所属区、县社保机构业务岗。
2、每月5日前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业务人员报送市社保中心工伤科,经市社保中心工伤科审核汇总后,转财务科,财务科于25日前报送市财政局。
3、市财政局于每月30日前,将本市支付参保单位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基金,拨付到区、县财政局。
4、区、县财政局于次月2日拨付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于次月10日前拨付到参保单位或社保所。参保单位或社保所应及时发放给工伤职工。
七、工伤职工登记
参保单位的参保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参保单位应及时携带工伤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建立工伤职工支付信息数据库后,可享受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八、工伤职工有以下事项须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开据《工伤保险足额缴费证明》
1、工伤职工门、急诊、急诊留观及外埠就医的医药费报销;
2、工伤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3、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报销;
4、工伤职工配置、更换伤残辅助器具与职业康复费的结算。
九、下列情况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补支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少报、漏报在职职工的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少报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造成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待参保单位补足工伤保险费后,工伤保险基金不再补支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十、参保单位的工伤职工进行待遇核准的应出具:
1、《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确认结论》;
3、《工伤证》;
并填写《北京市工伤职工登记表》到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还需提供:
1、被供养人属于孤寡老人、孤儿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2、被供养人属于养父母、养子女的公证书;
3、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在校学生证明;
4、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报送的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等材料进行核准时,对材料不齐的应在3日内填写《工伤职工待遇核准须补正材料告知书》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其补正的材料,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补齐材料3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
十一、待遇变更
参保单位的工伤职工根据相关政策需要进行工伤待遇变更时,须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区、县社保经办机构须重新打印《北京市工伤职工待遇核准表》。
十二、参保单位的转移:
参保单位由于办公地点迁入其他区、县,其工伤保险应与其他社会保险关系一并转移。转移时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单位介绍信开据《北京市工伤保险关系转移证明》并收回《北京市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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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自其依法成立之时产生,自其依法撤消之时消灭。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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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怎么办理,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可以怎么申诉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221、已缴纳工伤保险的,将结论书交至人社局工伤保险科,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 2、未缴纳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或者对数额有争议的,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你可以享受的待遇如下: 1.医药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办理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 2.停工留薪期内(治疗期间、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需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3.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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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哪些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山西在线咨询 2022-01-07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1)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经批准转诊转院去外地就医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2)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单位派人护理,所需陪护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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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将已经缴纳的待遇台湾在线咨询 2022-01-091,《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逐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指导意见》各统筹地区要按照工伤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安全运行和结合实际、尊重历史、核实情况、分步解决、平稳推进的原则,逐步将已参加工伤保险且连续2年以上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老工伤人员中1-4级工伤(含职业病)人员的伤残津贴、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等长期待遇和工亡职工符合条件的直系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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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的工伤待遇支付具体流程福建在线咨询 2021-10-19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人应向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公司一个月内没有申请,工人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书出来后,如果确认为工伤事故,工伤劳动者受伤稳定后,可以向市劳动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完整的病历材料,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具体的领取时间、条件、序可咨询当地社会保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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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中用人单位支付的全部项目有哪些?应由用人单位支付?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08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或作出劳动能力鉴定,以下项目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工伤医疗费: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全部费用。 (2)辅助器具配置费;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伤残津贴[1]; (5)生活护理费; (6)丧葬补助金; (7)供养亲属抚恤金; (8)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