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仲裁有法律效力吗
1、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如果一方当事人率先就仲裁协议项下的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法院可依据法律对此争议行使管辖权。按照各有关国家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是每个公民的权利,法院依照其所在国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理有关当事人提起的诉讼,无论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着仲裁协议。而只有当另一方当事人根据与原告之间事先订立的仲裁协议抗辩法院的管辖权时,法院才有权就仲裁协议有效与否进行认定,以决定是否将争议交付仲裁解决。
2、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就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及仲裁庭的管辖权问题提出抗辩,请求裁决作出地法院撤销已经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请求某特定国家的法院不予承认和执行已经作出的仲裁裁决。而被请求的国家的法院可依法进行司法复审,如果法院认为仲裁裁决系根据无效仲裁协议作出,仍然可以撤销已经作出的仲裁裁决或拒绝承认与执行该裁决。
3、对于仲裁程序开始后,仲裁进行过程中当事人提出的仲裁协议有效性异议。
二、国际仲裁机构的分类
1、临时仲裁庭
临时仲裁庭是根据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在法律规定或允许的范围内,由双方当事人选出的仲裁员自行组成的仲裁庭。临时仲裁庭一般无固定的组织、办公地点、办事人员和仲裁规则,它在审理争议并作出裁决后,即行解散。临时仲裁曾经是仲裁的主要形式,现在仍常被采用。从立法上讲,有些国家的仲裁法规定了临时仲裁,有些国家的仲裁法则未加规定。
2、常设仲裁机构
常设仲裁机构是依据国际条约或一国法律所成立的,有固定名称、地址、人员及办事机构设置、组织章程、行政管理制度及程序规则的仲裁组织。现在,如果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一般都提交常设仲裁机构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3、国别性常设仲裁机构
(1)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它是瑞典全国性的仲裁机构。
(2)伦敦国际仲裁院。它制定、使用了新的《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当事人也可约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3)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它设在瑞士苏黎世,有《瑞士联邦苏黎世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该仲裁院既受理国内商业和工业企业之间的争议案件,也受理涉外经济贸易争议案件。由于瑞士在政治上是中立国,国际上较多的经贸纠纷都交给它仲裁。
(4)美国仲裁协会。它总部设在纽约市,并在全国各地设立分会,是美国最大的综合性常设仲裁机构。
(5)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它总营业所设在东京,在神户、名古屋、大阪和横滨也设有营业所。
(6)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成立于1985年,是一家按香港公司法注册的有限保证责任的非营利性公司。它是在许多公司、专业机构、律师行及香港政府的支持和鼓励下成立的,不受政府或其他官员的影响或控制。
(7)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它原名为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于1980年改名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后又于1988年改为现名,并于2000年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的名称。
4、行业性常设仲裁机构
这是设立在各行业协会中的各种专业仲裁机构。
三、国际仲裁机构的职能
1、接受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对仲裁管辖权问题进行初步审理
各仲裁机构都设有专门的办事机构,如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秘书处,伦敦国际仲裁院的登记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秘书局等,这些办事机构负责受理当事人向各该有关仲裁机构提交的仲裁申请。由机构对当事人的申请及其所依据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进行初步审查,若认为有管辖权的话,即可决定受理当事人提交的案件,并按仲裁规则及其有关的收费标准收取仲裁费。
2、协助仲裁庭的组成工作
协助仲裁庭的组成,是常设仲裁机构的重要职能。如果当事人就其约定的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不能达成一致,或者在由三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指定仲裁员,按照许多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的规定,由仲裁机构指定上述各仲裁员。
此外,这些仲裁机构还可以作为临时仲裁的指定仲裁员的机构,或依照当事人的申请作为管理机构。
3、撤销对仲裁员的指定和指定替代仲裁员
这是常设仲裁机构的另一重要职责。
因仲裁员死亡、仲裁机构接受仲裁员辞职或回避,或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仲裁机构也可以对替代仲裁员作出指定。
除了以上三项基本职能外,有些仲裁机构还有其他一些职能,如确认仲裁庭的组成;批准仲裁庭与当事人之间共同签署的审理事项;对仲裁裁决的草案进行审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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