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要加强检察监督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11:33:11 63 人看过

检察机关应当介入死刑复核程序,最主要的理由是慎刑防错、最大限度的维护司法公正。

同时,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监督程序还有以下方面的必要性。

一、完善法制的需要;

二、防止审判权力滥用的需要;

三、保障人权、维护公平正义的需要。

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的目的在于,一方面从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确保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死刑复核依法进行;

另一方面,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保证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准确性,维护公正正义,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死刑复核要加强检察监督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13:5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死刑相关文章
  • 应对保外就医加强检察监督
    我国刑诉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可见,保外就医是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发挥刑罚的教育、改造功能,感化、挽救犯罪人,促使其认罪服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由于保外就医具有监外执行的便利,一些罪犯为逃避法律制裁无病诈病、轻病装重病甚或自伤自残以骗取保外就医,个别司法干警与服刑人员也相互勾结,或违反法定程序,或擅自降低条件,对一些不符合条件的罪犯予以保外就医。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除人为的适用法定条件不严格、执行法定程序不规范以及保外就医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等因素之外,对保外就医的监督明显不力是一个重要原因。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
    2023-06-11
    287人看过
  • 对行政拘留需加强检察监督
    行政拘留是警察治安管理处罚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力,也是警察行政权的一项特殊权力,其特殊性在于:行政拘留是(短期)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是其他行政机关不能行使的权力。由于其本质是剥夺人身自由,行使权力不当或违法行使便直接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因而对行政拘留权的监督或控制尤显重要,本文重在论证行政拘留之检察监督。一、行政拘留监督的意义1.行政拘留适用的广泛性。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设定的条文看,这一章共计54条,只有3个条文未设行政拘留,设行政拘留的条文占94%;与罚款相比较,该章有9个条文未设罚款,设立罚款的条文占83%。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及其处罚设定的具体的条、款、项来看,共计127项,可直接适用行政拘留(含单处拘留和可以直接选择拘留)的84项,占处罚总项的66%,可直接适用罚款(单处罚款和可以直接选择罚款)的32项,占处罚总项的25%,大量的罚款措施只能和行政拘
    2023-06-06
    401人看过
  • 加强检察职权行为过程监督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执法活动是否严格、公正、文明、廉洁,关系到法律监督工作的实际效果和检察机关的执法形象,关系到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和法制权威。加强自身监督,符合我国检察制度政治属性、人民属性与法律属性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更好地坚持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更好地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对检察职权行为的过程监督与结果监督,是检察机关加强自身监督中不应分割的两个重要方面。对此,需要有正确的认识和对待。—、检察机关加强自身监督中过程监督与结果监督的关系过程监督即对检察职权行为过程的监督。结果监督即对检察职权行为结果或者说是对已经结束、达到一定结果状态的检察职权行为的监督。过程监督与结果监督,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同步监督、教育防范与事后监督、事后处理的关系。过程监督强调的是对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职权活动进行同步监督,侧重于教育和预防,侧重于对检察权行使的行为及其过程的监控,并通过
    2023-04-24
    292人看过
  • 哪些死刑复核情形可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监督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监督的情形包括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判的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零四条省级人民检察院对于进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的案件,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监督:(一)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判的;(二)被告人具有从宽处罚情节,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三)适用法律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其他应当提请监督的情形。死刑复核程序的方式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在死刑复核权回收之后,应当根据诉讼的规律设计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尽管其不同于一审、二审程序,但可以进行诉讼化改造。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采用以下两种方
    2023-06-11
    266人看过
  • 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缺失
    只有尽快完善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相关立法,保障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正常运作,改变死刑复核程序被法院单方控制的局面,才能使死刑复核程序防止错杀、减少偏差、保证公正的目标得以真正实现,充分体现出国家对公民生命权的重视。在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的同时确保死刑适用的准确性,这有助于树立起我国作为法治国家的形象,也有助于避免在国际人权斗争中授人以柄而导致被动局面。一、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立法缺陷及影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立案、侦查、起诉、一审、二审、审判监督和死刑执行程序中的相关法律监督事项都作了具体的规定,但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如何发挥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检察院对死刑复核进行监督的途径和措施等,法律则没有规定。这是现行死刑复核程序的一大立法缺陷。二、死刑复核程序在实际操作中法律监督的缺失及影响刑事诉讼的正当程序要求,控诉职能和辩护职能应贯穿整个诉讼过程。实践中,死刑复核程序处于不公开的状态,以书面审理为
    2023-06-11
    96人看过
  • 检察机关有必要对自诉案件加强监督
    一、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抽象。自诉案件是刑事案件的组成部分,理应接受专门的法律监督。然而,目前我国刑诉法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有关程序性设计仅是针对公诉案件,对自诉案件应如何进行监督未作规定,导致检察机关对自诉案件的法律监督在具体操作上存在困难。二、检察机关对自诉案件不重视。长期以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范围、工作重点主要放在了那些社会危害性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公诉案件上。由于自诉案件大多是一些社会危害不大、影响较小的轻微刑事案件,一些检察人员对这类案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加上存在任务重、人手少的状况,导致对自诉案件的监督工作不够重视。三、检察机关对自诉案件诉讼活动的知情权不畅。在自诉案件中,检察机关不派员参加自诉案件的审判活动,判决书、裁定书也不送达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很难了解自诉案件的诉讼情况,无法保证及时有效地对自诉案件进行监督。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检察机关对自诉案件监督的制度
    2023-03-17
    358人看过
  • 检察院派人监督死刑执行要怎么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执行死刑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进行拍照、录像,执行死刑后应当检查罪犯是否确已死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四十七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在被执行死刑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官临场监督。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承担。人民检察院派驻看守所、监狱的检察人员应当予以协助,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提供有关情况。执行死刑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进行拍照、录像。执行死刑后,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应当检查罪犯是否确已死亡,并填写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笔录,签名后入卷归档。执行死刑的条件1、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
    2023-06-11
    492人看过
  • 死刑复核监督案件有哪些情形应当听取下级检察院意见
    一、死刑复核监督案件有哪些情形应当听取下级检察院意见1、审查死刑复核监督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听取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1)对案件主要事实、证据有疑问的;(2)对适用死刑存在较大争议的;(3)可能引起司法办案重大风险的;(4)其他应当听取意见的情形。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一十条二、死刑复核后如何处理死刑案件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同的裁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重新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被告人可以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抗诉。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而改判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但不影响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发现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
    2023-04-21
    419人看过
  • 全面加强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
    近日在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再次审议了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一些常委委员建议,从立案、调解、执行等方面,全面加强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监督。检察监督程序规定只有一条白志健委员认为,与民事诉讼相比,草案规定的检察监督程序只有一个条文,过于简单,可操作性不强。检察机关办理抗诉案件的期限、能否调查取证等问题,草案都没作出明确规定。白志健委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个条文:人民检察院办理抗诉案件的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规定。加强对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建议加强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监督。龚建明委员说,要进一步明确行政检查监督的范围;切实强化检查监督的方式和手段。与抗诉方式相比,检察建议能够实现同级监督,具有适用范围广泛、直接、高效、手段相对和缓的优势,建议将检察建议作为对行政诉讼进行监督的一种法定方式。莫文秀委员说,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
    2023-06-06
    282人看过
  • 加强对检察机关执法监督的思考
    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是保证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的途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决定其本身应该通过加强行业自律实现对外监督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因此必须加强检察机关执法的监督。笔者在此仅就如何把监督措施落实于办案的各个环节,确保检察机关公正执法,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以求教于各位同仁。一、明确监督内容,增强监督针对性要确保监督公正执法落到实处,首先应明确具体、有针对性的监督内容。结合检察业务,当前可明确以下五方面的监督内容:1、非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根据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对不构成犯罪和构成犯罪而无逮捕必要的案件有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对本院自侦案件有决定取保候审的非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权力。从目前查处的检察人员违法犯罪案件可以看出,批准或决定非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日渐成为刑事检察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尤其在施行主诉(办)检察官制度或分管检察长有权决定的情况下,对此监督显得尤为重要。2、不起诉案
    2023-04-24
    164人看过
  •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的检察机关要不要监督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在被执行死刑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官临场监督,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承担。《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四十七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在被执行死刑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官临场监督。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承担。人民检察院派驻看守所、监狱的检察人员应当予以协助,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提供有关情况。执行死刑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进行拍照、录像。执行死刑后,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应当检查罪犯是否确已死亡,并填写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笔录,签名后入卷归档。死刑立即执行中止情形有哪些执行死刑命令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然后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交付执行。但是,原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之前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
    2023-02-22
    446人看过
  • 人民检察院对死刑如何复核
    人民检察院对死刑怎样复核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案件复核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检察机关是无权进行复核的,但可以提出意见。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06-11
    494人看过
  • 减刑假释程序中检察监督的强化
    减刑假释权属于行刑权的一种。减刑假释作为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由于我国在理论和实践中我国实行传统传统的“重侦查、重审判、轻执行”的刑事诉讼模式①,致使减刑假释制度不能较好地体现这项制度设置的价值,更难实现刑罚的目的。实质上,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减刑假释制度始终处在一种病态运行状态。故在我国目前的司法改革过程中,围绕减刑假释的探讨已成为焦点之一。②本文拟从我国现行的减刑假释执行程序出发,找出减刑假释制度运行的症结——长期缺乏检察监督权的设置,并以此提出加强减刑假释监督的途径和对强化减刑假释检察监督的改革设想。一、我国现行减刑假释立法和检察监督模式在我国的现有立法中,《刑法》设专节③规定了减刑、假释两种刑罚执行制度。在具体执行中我国采取减刑假释由“刑罚执行部门提请、人民法院审裁”的减刑假释行使权设置格局。围绕这两种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格局,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都或多或少地为减刑假释的执行制定
    2023-05-05
    161人看过
  • 监察部: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
    近日,监察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各级城乡规划部门和监察机关把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完善制度、规范程序,严明纪律、加强监管,提高规划管理依法行政水平,推进城乡规划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容积率是指在一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是规划审批中必须严格控制的关键性指标。提高容积率意味着建筑面积的增加,可以给开发商带来巨大利润;但同时会导致土地开发强度的增加和居民居住环境质量的下降。近年来,一些不法房地产开发商运用各种手段,拉拢腐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通过改变土地性质、提高容积率获取非法利益;一些地方城乡规划管理不规范、监管不到位,在规划审批环节对容积率的调整搞暗箱操作,导致在这一环节腐败案件易发多发。针对近年来规划管理中暴露的突出问题,《通知》对严格容积率指标的规划管理、明确容积率调整的具
    2023-06-10
    130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死刑
    词条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执行死刑的方式采用枪决和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付武装警察执行。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 更多>

    #死刑
    相关咨询
    • 死刑怎么监督检察院执行
      广西在线咨询 2023-07-09
      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死刑后应当检查罪犯是否确已死亡,并填写死刑临场监督笔录,签名后入卷归档。 执行死刑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进行拍照、录像。执行死刑后,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应当检查罪犯是否确已死亡,并填写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笔录,签名后入卷归档。
    • 检察机关监督行政复议是怎么监督的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8-07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透露,检察机关监督行政复议将探索建立完善四项制度机制,加强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积极促进依法行政。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动建立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加快推进“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和应用,明确信息共享范围、录入时限,推动健全实名制信息快速查询
    • 人民检察院对死刑申请复核的时间
      湖南在线咨询 2021-11-20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交审判或者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通知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五)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第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发现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执行机关予以纠正。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主管机关予以纠正。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通知高检发监字[2001]1号
    • 检察院减刑假释开庭要怎么复核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4-05
      假释的法定程序是: 一、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复以下材料: 1、罪犯评审鉴定表; 2、罪犯奖惩表; 3、终审法院判决书和裁定书; 4、历年减刑裁定书复印件; 5、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材料; 6、未成年或者老残(自伤自残除外)的材料。 对无期徒刑假释建议书应当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局同意后再提出假释建议。 二、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监狱的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