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型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3 09:25:48 385 人看过

一、借贷型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的区别

借贷型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是极易混淆的两个概念。两者的表现形式均为借贷。借款到期不能偿还,有的是由于某种原因借款人没有偿还能力;有的却是以“合法的民事行为为外衣”进行诈骗,非法占有;二者混杂交错,很难一眼识破。实践中,有把民间借贷纠纷错认为诈骗犯罪的、也有把诈骗犯罪当做民间借贷纠纷来处理的,正确把握二者的界限,对借款人和贷款人来说都很重要。

1、借贷型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最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借贷型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的表现均为借贷到期不能还款,但到期不能还款的真实原因不同。概括讲,前者为非法占有,后者为因客观事由无力偿还。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借贷型诈骗案件的借款人出具借条只是一个表面形式,是实现非法占有目的的诈骗手段。而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因借款不能偿还而发生的纠纷,是合同纠纷的一种。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扔属借贷纠纷,不构成借贷型诈骗罪。

2、借贷型诈骗与民间借贷中的欺骗在的欺骗程度上有所不同。

借贷型诈骗与民事借贷中的民事欺诈,虽然有许多方面相似,但在欺骗程度上是有所不同的。借贷型诈骗是诈骗罪中的一种,通常是“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欺骗贷款人,使贷款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借款人出具借条仅仅是为实现非法占有目的的手段,根本没打算兑现偿还。而民事借贷中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成分,是在借贷过程中存在的不实之处,欺骗程度限定在履行还款的前提下,一般是为有利于借到款,无非法占有之目的。比如甲为扩大经营欲向乙借款,其担心乙不会轻易借款,就编造了其亲属住院需要手术费的理由,在甲获得资金买进设备后一场大雨把设备全部淹毁,导致甲无法归还乙借款,实务中一般不认为甲构成诈骗罪,因为为了保持正常的生活和经济发展,不得不容忍类似上述的民事欺诈行为。

3、注重综合分析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表现。区分借贷型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的关键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是一种主观上的心理活动,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但主观心理活动,或多或少都会在客观上有所表现。通过综合分析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表现,听其言观其行,从客观行为事实上推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行为人具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就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打着借款的幌子借款不还,且数额较大,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就可以认定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涉嫌借贷型诈骗犯罪。实务中,借贷型诈骗案件多发生在熟人、朋友之间,行为人利用刻意培养起来的所谓“信任”或“感情”,或编造虚假困难,或以高息利益为诱惑,骗取对方的信任,借款后或消失、或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款。故,即便是存在借条,也不能排除构成诈骗犯罪;具体到某一个案件,需要结合借款人借款前、借款中、借款后的客观行为表现,综合分析之。如是前者,及时报案,通过公权力救济途径追回;如是后者,及时提起民事诉讼,通过依法判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借贷型诈骗罪与借贷纠纷其实二者是很像但是又不同的两个概念的,首先双方最大的区别就是借贷性诈骗罪的主观上是故意的,是以非法的占有为目的的,而民间借贷纠纷是因为到期没有偿还债务的能力,所以无法还款,二者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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