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罚金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1 17:03:29 498 人看过

我国的刑法并没有对合同诈骗罪的罚金作出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合同诈骗罪是可能会被法院判处罚金的。只是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没有对判处罚金的具体金额作出具体的规定。法院在确定合同诈骗罪的处罚金额时,通常会结合当地的经济状况以及犯罪分子的犯罪情况来确定的,弹性幅度比较大。

关于合同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孙某犯有合同诈骗罪,具体包括将新J公司从A石油公司借款中转走835万元而非法占有、使用;采用虚假出资、虚增固定资产等方法非法占有、使用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10459.30万元;故意隐瞒在J公司虚假出资以及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融资款没有用于J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等事实,以转让股份方式诈骗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11295.32299万元;采用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共计61240万元被孙某非法占有、使用。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的此项指控同样不能成立,孙某在本案中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犯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标准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是判断是否构成该罪的主观方面的唯一标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认定非法占有应从这些方面去衡量:是否具备签订履行合同的条件;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合同未履行的原因;行为人有无承担违约责任的实际表现等等。而纵观本案全部事实,相信法庭会得出明确的结论,即公诉机关所举证据证明不了孙某犯有此罪。现分述几点理由:

第一,公诉机关指控被转走的835万元系由A石油公司借入新J公司8887万元款项中的一部分,其借入是根据1998年10月12日B能源公司董事会决议以及10月27日由B公司与A石油公司订立的协议而进行的,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骗或隐瞒。所谓转出的835万元是借款到位后企业间进行的正常资金往来,虽然看不出该款项与新J工程建设的关系,但这种情况是企业经营中常见的,且张忠林证实款项的汇出均经过徐丰局长同意下安排进行(第三卷第三册10-18页),第三卷第十一册的付款凭证上均载有张忠林和徐丰签署同意转款意见,证明这些款项的转出都是正常的阳光下作业,并非由孙某以欺瞒的手段据为已有。此外,款项转入单位还包括金仪门、彩星等B公司关联帐户,由B集团统一使用,还有A石油公司的业兴分公司(请法庭注意这是A公司的分公司),更进一步说明款项转出的性质不是孙个人非法占有。就算是款项的违规流动,也与所谓合同诈骗相去甚远。还有一点请法庭注意,动产物权自交付起发生转移,这已是法律上的常识,A公司借出款项自转入新J公司后已成为新J公司的财产,本起事件如果确有被害人,也应是新J公司,而决不是如起诉书所称的诈骗了A石油公司。况且,至今,指控的835万元资金还同其他未还款项一同挂在新J公司对A公司的应付款帐上,同时,B公司也从未否认对这此款项的偿还责任,周锁林在庭审调查中对这方面的事实已做了清楚的确认(他说这些款项打包挂在了B公司帐上)。另外,公诉机关指控孙某触犯的罪名是合同诈骗,但公诉机关举出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此笔835万元是签订或履行了哪一个合同进行的诈骗。

第二,J公司与深圳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业务纯为公司间正常的业务,本次融资得到了合资各方特别是吉林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协助,又是一次典型的阳光作业,而非孙某个人进行的暗箱操作(参见第二卷第十二册的J公司董事会记要和吉林市政府文件),在签约前,深圳金融租赁公司多次来J公司进行现场考察,且经过正规的资产评估,吉林开元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书(第二卷第十册杜继彦、姜海军、张超、齐欣、张鹏晶的证言及第十二册44页评估报告书),报告书已明确说明此次评估只是评估J公司部分资产。以上事实清楚表明:资产的调增与这次融资结果并无太大关联,J公司只是以部分资产评估融资,按照齐欣的说法只须评出三个亿资产就可以了,因此,所谓以虚增资产方式骗取融资的指控根本不能成立,至于是否存在虚假注册,更与是否骗取融资风马牛不相及,因为融资要求评估的是部分资产价值,而且是J公司进行的融资,不是X公司在融资,不是孙某在融资,所融到的款项也用于B公司的项目运作上,X公司是否出资与本起融资毫无关系,更谈不上什么合同诈骗,深圳金融租赁公司并未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第三,孙某与中华煤气公司转让的是J公司的股权,现有卷宗材料极其明确地反映出中华煤气公司在订立转让协议文件前,曾多次进行过审计、调研和评估,又正式委托了正规评估机构对J公司资产进行了评估,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转让价格(卷宗第二卷十五册杜继彦、姜海军、齐欣证言)。故在转让程序上,孙某并没有对中华煤气公司进行任何欺诈和隐瞒。所谓出资是否虚假和融资款是否用于J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与转让价格的形成无任何实质意义。J公司的出资问题在上文已说清,从法律角度论,X公司的出资通过企业间的连环债务处理方式已全部到位,即使出资确有问题,也是X公司与其他出资方间的民事纠纷,与合同诈骗无关。在这里尤须请法庭注意的是公诉机关故意将公司与股东相混淆,公司无论采何种形式,其一旦成立,即与股东个人在财产责任上严格相区分,不能把公司的行为一概定为股东个人行为,把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加之于股东个人,这应当是公司法的常识。公诉机关将J公司的出资与天宏公司的股权转让连到一起,意图得出孙某无权转让股权的结论,通过辩护人以上论述,应该得出的结论恰是即或出资确有问题,也应由X或天宏公司承担责任,做为股东的孙某应该承担其应承担的部分责任,但无论怎样,也与所谓的合同诈骗无关。至于原融资款的用途问题,辩护人的观点是,股权交易的价格只与企业的净资产有关,而净资产是指企业全部资产的评估价值即总资产减去负债后形成的所有者权益,本案涉及的股权转让净资产已含有应付给深圳金融租赁公司的债务,原融资款用于何处与转让事项无关,与现存净资产无关,也就与转让价格无关,何来的诈骗呢其实,中华煤气购买的是股权,现已实实在在获得了港华公司的股权和经营权,被骗了什么呢中华煤气公司负责谈判的何连彪倒是说明了该公司的真正用意,不是虚假出资问题,不是融资款用途问题,真正的问题是股权转让后发现J公司存在相当多的帐外欠款。这个原由与起诉书指控的理由已大相径庭。既然指控的理由不充分,事实根据不足,当然不应得到法庭的采信和支持。

第四,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十一笔贷款合同诈骗犯罪,辩护人认为这些指控严重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把正常的贷款当作犯罪,把尚未归还的贷款余额当做了诈骗金额,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关于涉嫌此项罪名,我们还是依据上面谈过的有关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来综合看一下:

1、M公司是依法登记成立的企业法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缔约主体资格方面当无任何问题。既然不是虚假的公司,当然也就不存在依假公司贷款行骗的情形。

2、M公司于1998年9月成立,该公司获得的第一笔贷款是在1999年9月,此时M公司的工程已经开始进行,直到今天,该工程项目还在正常运行。以上事实说明,M公司贷款用途是真实的,工程项目是客观存在的,M公司既有缔约能力,也有履约能力,以工程项目申请贷款,M公司没有欺骗任何人,本案的被告更没有欺骗任何人。至于在贷款过程中的一些材料的编制,被告在庭审中已陈述得非常清楚,有的纯为银行方要求编制,有的甚至是银行方帮助完成,这与诈骗的特征已无法相比较。

3、M公司有还款能力,B集团有还款能力。直接证据就是到本案案发时的2005年8月,除招商银行的5000万元外,不欠其他任何贷款,不但本金按期偿还,甚至利息都不拖欠,有的甚至想提前还款但银行不同意,这些事实已在庭审中得到证实。虽然有的是用其他新贷款偿还的旧贷款,但至少说明,该公司有还款能力,且一直都在还款,如果是恶意诈骗,如何解释已偿还完毕接近五亿元的事实还应当申明的是很多贷款以新还旧是银企间的协议,并不是什么诈骗,更不能说明公司就没有还款能力。但不论怎样,有无积极还款的意思表示是判断一个贷款行为能否构成诈骗的重要标志。一句话,M公司一直在积极还款,B公司一直在积极还款,有这样的诈骗吗孙某在骗,还是B、M在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4、在全部贷款中,还有两亿多元采用的是资产抵押、外币质押还有保证担保(A石油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这样的贷款,对于贷款银行来说,风险极低甚至毫无风险。比如用自己公司的外币质押贷款,一旦出现无法按期还贷情形,这此外币将直接成为质押权人即贷款方行使质押权的对象,孙某等人靠这种方式行骗,岂不是太低能了另外,有的贷款纯为银行贷款置换,别说孙某没有非法占有使用,M公司也没有使用过这几笔款项。起诉书连这部分贷款都指控为犯罪,可能连A石油公司都不会认同。这从另一个侧面再次说明这几笔贷款的性质是典型又典型的企业正常的借贷,与犯罪完全是两回事。

5、合同诈骗一般还伴随有隐匿或携款潜逃的情形,但本案至今,尚无一人一例出现这种情况,如果说办理贷款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款项已到位,这些人为何还在为项目而奔走,为各公司的运行而苦心劳作

6、孙某不是M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不是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案贷款合同的签约主体是新疆M公司,款项流动的范围在整个B集团各公司,这点通过庭审应该成为所有人的共识。庭审调查结果显示,朱某甄作为B集团的董事长参与了B集团公司所有重大事项的决策(辩护人举证中已含有朱本人在集团财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如果在贷款使用上真的存在问题,抛开M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锁林,抛开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某甄,而只由孙某一个人承担责任,这公平吗

7、公诉机关对本案涉及的贷款情况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显示,到本案案发的2005年8月11日,所有贷款中,除已归还完毕的款项外,只有招商银行的五千万元和工商银行轮台支行的四千万元到期未还,按王庭柱的说法,是因为中石化公司的恶意违约才造成B公司的困难局面。其余款项的到期日分别是:2006年10月10日四千万,2007年6月15日三千万,2006年11月5日七千万,2009年4月27日八千万,2008年6月10日一亿二千万,2011年3月18日一亿九千万。以上结论已经充分说明,所谓贷款合同诈骗的数额其实就是尚未到期也无须提前偿还的银行正常借款。未到还款期限就无须偿还,将这种情况也视为犯罪,将会出现一个非常两难的局面,即一旦法院以认定诈骗犯罪结案,则意味着M公司和B公司已无须再还任何款项,有关担保方也免除了还款担保责任,银行贷款将彻底流失,国家利益将遭受重大损失,请问各贷款银行能同意吗此为一难;另外,法院依据贷款已被非法占有和使用,以合同诈骗罪追究了孙某等人的刑事责任,M公司或B集团在款项到期后又偿还了款项,这又该做何解释这种做法无疑会使法律陷入无限的尴尬。

8、关于贷款流向,这一直是公诉机关指控的重心。通过庭审调查,贷款除一部分用于工程建设外,确实有相当部分转入彩星、金仪门等由B集团控制的帐户内,又有一部分通过调汇方式流入香港转付702上市公司和用于国内宁夏化肥等项目上,这些正是公诉机关认定的被孙某非法占有和使用的情形。现在的问题在于如何看待702上市公司和国内这些公司的归属,解决了这个问题,可能就解决了所谓非法占有和使用的问题了。我们通读卷宗所有材料,相信这个结论完全能够得出,即702上市公司是B能源属下的公司,更是B与A(后来的中石化)共同拥有和控制的公司,A公司的朱某甄成为买壳后重新上市新公司的第一届董事局主席绝不是一种偶然的安排,正如朱某甄在2000年7月26日B公司董事会上所说,702公司明年3月份就是我们的上市公司了(第三卷第五册39页)。所有参与策划和运作的人都承认702上市公司的归属,师林华在庭审中的陈述与孙某完全一样,卷宗中大量的书证材料(包括中石化公司的内部汇报材料)都说明了702公司的所有权问题,702公司之所以没有能够完成从实质到形式上的转化,将其法律上的归属彻底明确为B能源公司,庭审中已调查得很清楚,第三卷第七册中的持股补充协议草稿非常清楚地表明不是孙某在恶意占有国家资产,而恰是中石化公司在持股问题上百般变化,导致如今的结果。而在同一时间,朱某甄又是B能源公司董事长、B集团董事长、B石化投资股份公司董事长、宁夏B丰友化工公司董事长(第三卷第二册第三页),朱某甄成为这些公司董事长决不是无意的安排或偶然的事件,这正是B集团统一运作的标志。还有一个情形也值得重视,B集团属下的境内境外公司成为一个整体,连帐目都在统一管理,王子才在卷宗第五卷七十一册的证言清楚说明,B集团在国内的投资项目统一管理,境内境外的帐目也在集团统一管理。此外,整个卷宗材料都无不显示出这样的情形,B集团在调动所有的款项统一运行所有的项目,这就难怪整个财务情形是一团理不清的乱麻,既有大量的M向彩星、金仪门这类帐户调款,也有彩星、金仪门向香港调汇,还有通过彩星、金仪门和香港的各个帐户向国内的新疆、宁夏、吉林等地调款。如果认定M贷款系全部被孙某非法占有和使用,构成诈骗犯罪,无法解释大量款项的其他流动,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吉长检技会鉴字(2007)第1号司法会计检验报告的结论是:在M公司大量流入彩星、金仪门帐户的同时,有104,605,000元资金打回新疆;申东在第四卷第四册第三至五页证实,孙某通过我的帐户多次往M公司汇过款,仅2000年1月就汇过170万美金,这点同吉林省公安厅在第二卷第九册《B香港帐户及深圳调汇资金流向》中反映的情况完全相符,该流向表中记载J公司融资款除8400万元偿还深圳金融租赁公司外,其余款项大部分转入深圳B石化投资公司,又分别转至B集团北京代表处、浩源燃气有限公司、新疆M石油管道公司(用于归还贷款利息)。该册第62页还记载汇新疆600万美元,170万港币。有这样的诈骗方式吗骗到手的钱还能往回打吗而且还包括偿还贷款利息。卷宗第二卷第10册77-81页的史维成证言更说明宁夏丰友项目的资金和费用(包括从美国进口的设备)也是由境外支付的。师林华在庭审中证实,工行的最后一笔贷款一亿九千万元就是为了宁夏项目而贷的。卷宗第三卷第十册由周锁林编编制的《B及关联公司投入新J资金明细》中就包括由M贷款转入彩星、金仪门后转付新J的(总数为1200多万元)。根据创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即702上市公司)2006年度报告,该公司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代新疆M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50万元,利息45万元。另据我们刚刚了解到的情况,招行的欠款至今仍在偿还,到目前的欠款本金已不足3800万元。以上情况充分说明,B集团是一个统一运作的整体,所有款项也都由集团统一管理、统一调配,M、新J、B石化、浩原、香港X、天罡国际、浩通公司、贯通公司、B能源等公司成为B集团统一指挥和管理下的一个大企业团体,另外还有如彩星、金仪门这类纯属为调用资金方便所设的帐户公司。师林华在庭审中说,每天各下属公司都上报财务情况,由集团统一汇总,进入网络,各公司中层以上人员统由集团管理。从严格意义上讲这种做法非常不规范,随意性非常大,但这是客观形成的历史事实,与犯罪完全是两回事,更不能因此就轻易断言M贷款为孙某一个人非法占有和使用。至于B能源、B集团、宁夏B丰友这些公司的登记情况,孙某已陈述得非常清楚,虽然形式上登记为一些书架公司或个人持有,但其为集团所属却没有任何问题,而集团的性质也是再清楚不过的事,朱某甄以A公司董事长的身份成为B集团公司的董事长绝不是个人行为,完全是合资双方的共同安排。再退一步说,就算这些公司的性质为非国有控股公司,就能得出合同诈骗的结论吗公诉机关将这些公司以私人公司做定论,我们认为,这种定论再一次混淆了股东与公司的界限,再次违背了公司法常识。私人公司的叫法毫无根据,将本案所涉及的这些公司叫成私人公司更与实际不符。款项在集团公司中的流动更与个人非法占有靠不上边,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9、从以上论述中,我们应该得出结论,即B集团是一整体运作的大团体,这样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会有那么大笔的款项通过不规范的途径在做大范围的流动,包括向香港调汇。这样,在考察本案的还款能力上也就应当实事求是地进行整体分析,也就是说应从集团的整体实力来研究还款能力。到本案案发时,M公司的管道输送能力在年350万吨,利润在一亿元以上,按照北京华建会计师事务所和和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审定的结果(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委托鉴定),新疆管线截止2005年7月实际完成的总投资为32605.60万元;新J公司管线审定为实际完成总投资12958.70万元,702上市公司当时的股价为每股0.50元左右,16亿股即为8亿元,宁夏项目现已将股权出让,价值2亿2000万元,还没算上其他项目,仅这些就已足够偿还现有的贷款余额。而且,公诉机关委托鉴定的评估结果只是按照帐面得出的固定资产投资,它与企业的净资产不是一个概念,更不说明企业的偿债能力。另外,事实上M公司的贷款本息也是统一调配偿还的,仅举一例:卷宗第二卷第十一册由侦查机关编制的《J公司融资1.5亿元资金流向》中就含有转M公司用于归还贷款。再退一万步说,就算关联公司都不能还款,就以M公司的现有全部资产偿还贷款,就能得出贷款余额全部失去偿还能力的结论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用王庭柱在庭审中的语言表述,还款压力很大,但具备相应的还款能力则是确定无疑的。

以上九点分析意见,相信法庭会得出结论:贷款是正常的,且大多未到还款期限,贷款为集团公司统一调用,统一偿还,M公司具备还款能力,集团公司代偿款项更有充分的物质保障,就算贷款尚未偿还或者将来也没还清,也只是正常的贷款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以贷款尚未还清反推贷款合同订立时具有主观诈骗的故意,这是一种典型的客观归罪,历来为我国刑法理论所否定。以此指控孙某犯有合同诈骗罪,根据严重不足,这种指控根本不能成立。

第五,公诉机关指控孙某犯罪的一个重要依据是融资款、股权转让款及贷款被其非法占有、使用,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的这种指控毫无事实根据,也与法无据。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意指行为人意图使财物脱离相对人而非法实际控制和管理,而且意图非法所有或者不法所有相对人的财物,为使用、收益、处分之表示。而使用或占用则指临时、有期限的控制或使用。其根本区别,一为临时和永久,二为有期限的控制和使用与彻底的所有。只有非法占有才构成本罪,就算孙某存在非法使用的情形,又依据什么法律条文认定其构成合同诈骗罪何况公诉机关至今无法举出相应证据证明哪部分财物被占有,哪部分被使用,占有的是多少金额,使用的又是多少金额,占有的如何处分,使用的又如何归还,只是以转移、隐匿的字眼含混表述,但转移和隐匿与非法占有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本案发生额度较大,时间跨度较长,要求一个早已失去自由的被告人说清每笔款项如何发生、如何处置是不切实际、不合情理更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孙某不可能详细说清每笔款项的发生情况,辩护人认为孙某也没有法定义务去说清。依据现有的刑事审判程序的制度安排,只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种犯罪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嫌疑人举证证明自已无罪,除此以外,公诉机关负有证明被告有罪的全部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法庭就应做出孙某没有非法占有、使用的结论,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

第六,本案还有一个重要情节请法庭重视,即本合同诈骗案没有被害人。公诉机关关于诈骗A石油公司的835万元没有A石油公司或中石化公司的任何报案材料要求追究孙某诈骗835万元的刑事责任;深圳金融租赁公司绝不承认遭受不法诈骗,已经通过正常的仲裁途径索取款项;中华煤气公司没有出具任何材料要求认定其被不法诈骗,反倒通过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要求裁决追究孙某天宏公司的违约责任;招商银行兰州分行已通过司法途径索偿贷款;建行、农行、工商银行等与本案有关的贷款银行均不承认贷款诈骗的事,反而一致认为贷款不存在问题。师林华在法庭上就讲过,不是我们欺骗银行,而是银行主动要求我们贷款,而且有的是先进款后补的手续,贷款到帐速度之快,令人惊讶。王庭柱也说过类似的话,且证实能有四到五亿元贷款是这种情况,因为M公司是黄金客户。连银行都不承认被骗,这还是骗取贷款吗只有一个港华燃气公司认为自己被骗,但其主张没有一点根据,港华就是原来的J公司,是个合资公司,是孙某与中华煤气公司转让股权的目标公司,转让价款的多与少,中华煤气公司是否被骗都与目标公司毫无关系,何况,起诉书没有任何骗取港华公司、吉林燃气公司款项的任何指控。不存在被害人的诈骗案,完全不合情理,更说明本案的性质根本不是什么诈骗案。本案真正的起因在庭审中已清楚显示,完全是中国石化公司一些人的恶意、不实、虚假甚至故意污陷性的举报才造成今天这个所谓的大案。辩护人诚恳希望合议庭能透过本案的虚假现象研究案件的实质,不为所谓某些举报所左右,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

第七,补充卷宗第二卷第五册6-13页装入了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香港中华煤气(吉林)有限公司与孙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裁决书》,裁决中华煤气公司全部扣减未支付的股权购买款并获赔4251040.45元人民币。辩护人在庭前已向法庭举出了另外几份证据,包括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招商银行兰州西固支行五千万元贷款裁定书和限期执行通知书;吉林市高新开发区法院关于吉林市燃气公司、中华煤气公司和天宏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的判决书;深圳仲裁委员会关于深圳金融租赁公司与吉林港华燃气公司融资合同纠纷案裁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吉林港华燃气公司要求撤销深圳仲裁委裁决的民事裁定书。上列司法机关和仲裁机关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裁决书均系依法做出,其真实性及效力当无任何争议。辩护人提请法庭注意的是这样一个法律逻辑的存在,即对于任何一个行为,其行为性质只能依据一个法律规范进行判断,对其行为后果,也只能依据一种生效的、具备法律约束力和强制力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处理。本案中存在的上述几个法律文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且正在强制执行中。这些机关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决均与本案在同一时间进行,没有任何一个权威性文件显示这些裁决不再生效。正常的法律逻辑结论应该是,融资租赁是一起民事纠纷案,股权转让是一起民事纠纷案,M贷款更属民事纠纷案(因为其他贷款与招商银行贷款的性质完全一样)。如果本案被确认为合同诈骗,势必导致同一个行为、同一个法律事实要受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生效法律文书制约,依据两种文书做出两种完全无法相融的执行。

以上七点意见,辩护人的结论性意见是,孙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诚恳希望合议庭能认真考虑。本案虽然为公诉机关指控为合同诈骗犯罪,但实际上大部分事项起源于贷款问题。在这里,我们想引用2005年4月4日发表在中国法院网、署名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牛克乾的一篇文章《正确区分贷款诈骗犯罪与贷款民事欺诈行为》中的一段话,请法庭参考:经济生活中,有的行为人为申请和获取银行贷款,可能或多或少地使用欺诈手段,因此,在审理因出现资金风险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而形成的金融借贷纠纷案件时,尤其应注意区别贷款民事欺诈行为与贷款诈骗犯罪,准确把握贷款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贷款民事欺诈行为与贷款诈骗犯罪主观上都意图欺骗金融机构,客观上均实施了一定程度的欺诈行为。二者区别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金融机构贷款的目的。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因此,不能单纯以行为人使用欺诈手段实际获取了贷款或者贷款到期不能归还,就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而应该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对行为人贷款时的履约能力、取得贷款的手段、贷款的使用去向、贷款无法归还的原因等方面及相关客观事实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以准确界定是贷款欺诈行为还是贷款诈骗犯罪。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通过辩护人的辩护发言,相信法庭对孙某是否犯有公诉机关指控的几项罪名已经有了明确的结论,希望公正的法庭能给孙某一个公正的裁断。做为一名境外商人,孙某全身心投入到国家的建设项目中,自从与A公司合作后,他把自已个人的全部公司业务都停下了,为西北开发和吉林新疆四川等城市管网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对这样的人士如果处理不公,会严重伤害外来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做为一名战斗在特殊岗位上的特殊工作人员,孙某曾为国家挽回过上亿美元的重大损失,还曾以港商的身份向国内黄帝陵和希望工程等做过巨额捐助。就是这样的一个人,两年多以来,饱受身心折磨,没有得到公正的待遇。而且因为他被羁押,B公司和关联企业大部陷于停顿,本该正常运行的项目也陷入困境,有的被迫低价出卖,正常偿还的贷款也因无法履约而纠纷频起。孙某被判重刑,只能使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遭受更加惨重的损失。做为辩护人,我们坦诚地承认B公司在运作过程中存在大量的违规和违法行为,孙某和B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我们诚恳希望法庭能排除一切干扰,秉公执法,独立裁断,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一般的民事纠纷与严重违法犯罪的界限,能够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的矛盾不要轻易施之于刑罚,以免无端扩大刑事处罚范围,真正体现法律的公正与尊严。

辩护人再次重申我们的观点:孙某的行为不构成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恳请合议庭认真考虑我们的辩护意见,依法宣告孙某无罪!

辩护人:高俊杰、车宏伟

2008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30日 15:0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合同诈骗相关文章
  • 北京市诈骗罪判决依据
    一般情况下,北京市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如下:骗取金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话,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骗取金额巨大的,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徙刑,并被处罚金。骗取金额特别巨大的,会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被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诱导性诈骗量刑标准要看其诱导起到多大作用,如果起到主要作用,你就和那些犯罪的人有着同样的罪行。如果你扮演次要角色,你可能不构成从犯或成为犯罪。诱导犯罪属于定罪。诱导人是指将犯罪意图原传授给没有犯罪意图的人,按照犯罪意图执行犯罪,并对该人提起上诉、定罪的一种招揽、招揽、指使、招揽、获取、恐吓的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
    2023-07-01
    319人看过
  • 合同纠纷是合同诈骗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合同纠纷是合同诈骗吗,法律依据是什么律师解答合同纠纷并不等于合同诈骗。合同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而合同诈骗则是犯罪行为,属于刑事范畴。即使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过程中存在民事欺诈的成份,只要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原则上也不会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2024-01-08
    210人看过
  • 判定金融凭证诈骗罪既遂的依据是什么?
    金融凭证诈骗罪既遂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怎么区分二者主要是对象不同,即是使用票据还是凭证:金融凭证是指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既不包括本罪所说的本票、汇票和支票这三种票据,也不包括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如:信用证及其附随单据和信用卡等,但上述都属于银行结算凭证。刑法第177条规定的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对象包括票据和凭证。票据诈骗罪中的票证包括本票、汇票和支票等票据以及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银行结算凭证、信用证及其附随单据和信用卡等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023-07-04
    336人看过
  • 诈骗2万元的刑罚判定依据
    诈骗2万判刑标准:诈骗2万属于诈骗金额较大,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诈骗公私财产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诈骗2万元会受到什么样的刑罚?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
    2023-07-11
    208人看过
  • 经济合同诈骗罪的依据
    关于经济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相关问题,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他人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数额“2000元至10000元”属于数额较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即其立案标准为额“2000元至10000元”。还需要注意的是,一般的因为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经济纠纷,不构成犯罪。一、敲诈勒索罪立案需要哪些条件根据我国刑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是犯罪行为人以威吓恐吓的方式非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其犯罪行为涉案金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或者是犯罪行为人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的。其中对于“数额较大”只指涉案金额一般是2000元以上的,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自地区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确定数额。二、被骗了1200可以报警吗被骗了1200可以报警,警察会帮处理,但是金额达不到立案标准。如果诈骗行为累计数额
    2023-03-15
    219人看过
  • 合谋杀人罪判决的判罚依据
    合谋杀人案的判罚如下:1、合谋杀人案属于故意杀人罪,是共同犯罪;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3、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共同犯罪是指数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情形和现象,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参加人的犯罪意思互相沟通,而加功于他人犯罪的,即使没有与他人沟通也能成立某种共犯,如帮助犯。两人合谋杀人案要怎样判两人合谋杀的,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属于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中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两人合谋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能够主动自首,认识清楚自己的错误并且有心改过,就能够依法争取到从轻处罚的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
    2023-07-07
    346人看过
  • 合同诈骗参照诈骗量刑依据
    单位合同诈骗:(一)单位合同诈骗,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8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金刑;8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拘役刑;10万元,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33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二)单位合同诈骗,数额20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三)单位合同诈骗,数额200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个人合同诈骗:(一)个人合同诈骗,数额10万元,并具有上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二)个人合同诈骗,数额20万元的,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6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一、非法经营电信业务(一)五年以下有
    2023-03-09
    495人看过
  • 合同欺诈的判断依据
    欺诈订立的合同取决于具体情况,具体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依照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利用他人的危险,使对方违反真实意义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房屋租赁合同违约如何赔偿取决于什么房屋租赁合同违约如何赔偿取决于租赁合同是否有约定。有约定的,按合同赔偿,没有约定的,一般按实际损失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
    2023-07-03
    175人看过
  • 合同诈骗罪管辖权确立依据是什么
    我国法律对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是属地原则。《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合适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谓犯罪地是指实施构成犯罪的一切必要行为的地点,包括犯罪预备地、实施地、结果地和销赃地。对于合同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又进一步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其目的是有利于司法机关收集和核实证据,及时处理案件;便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和当地群众参加旁听;有利于人民法院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刑事犯罪的规律,以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更为适宜则是指为了便于查清案情、方便群众,有利于判决后的执行;或者被告人在原居住地罪恶多端、民愤极大,在原居住地审判可以发挥更好教育作用。在我国如
    2023-03-01
    317人看过
  • 涉嫌诈骗罪的判决是否有法律依据?
    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共同诈骗罪,应当根据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确定犯罪数额,并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予以处罚。团伙诈骗罪怎么判刑?团伙诈骗罪的判刑:如果是团伙中的主犯,数额较大的,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判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判十年以上有期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是团伙中的从犯,则在上述量刑范围内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2023-07-02
    72人看过
  • 欺诈合同的赔偿依据是什么
    欺诈合同的赔偿依据是:是否导致了损害后果;是否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丧失生命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且受害人可让所受实际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的。合同欺诈是以订立合同为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来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这种行为。一、合同欺诈的损害性赔偿的要件是什么?(一)须有违约行为。损害赔偿责任适用于履行不能、拒绝履行、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及迟延受领等诸种违约形态。(二)须受害人有损失。损害赔偿责任与违约金责任不同,违约金责任不以损失发生为要件,但受害人必须有损失,违约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须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囚果关系。违约人仅对由于自己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四)违约人没有免责事由。违约人有法定或约定免责事由时,可以免于承担赔偿责任。二、合同的约定赔偿与法定赔偿的规定是什么?1.约定赔偿。约定赔偿又称赔偿额的预定,它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指当事人在约定
    2023-02-27
    60人看过
  • 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和判决依据
    诈骗罪及其量刑标准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罪与诈骗罪及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及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关键在于诈骗行为是否是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是,则构成合同诈骗罪,否,则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对于诈骗的行为每个人是深恶痛绝的,因为诈骗利用个人的心理,通过诱骗的手段来骗取受害者的财务,让很多人的存款在瞬间化为乌有,给受害者带来巨大的打击,我过法规对诈骗有个严厉的惩罚来确保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3-07-05
    241人看过
  • 判定诈骗罪从犯金额的依据
    对于犯诈骗罪的当事人来说,会根据犯罪金额的大小来决定其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至无期徒刑,单处、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不等。对于诈骗罪的罚金会在1000元以上,未成年人会在500元以上。而对于从犯而言根据其在具体案件中所起到的作用,相应的进行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在诈骗罪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很小,或者所诈骗的金额不大的情况下可以认为是从犯。诈骗罪从犯金额两百万怎么判刑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量刑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建议尽快委托律师处理。律师能综合考虑到各种有利因素,为犯罪嫌疑人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甚至争取缓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2023-07-01
    336人看过
  •  诈骗罪立案金额的判定依据
    这段内容讲述了诈骗罪的相关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若诈骗的财物价值达到3000元以上,就构成了诈骗罪。公安机关将会对此立案调查,让行为人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若诈骗的财物价值达到3000元以上,就构成了诈骗罪。公安机关将会对此立案调查,让行为人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罪立案金额标准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的行为。在我国,诈骗罪的立案金额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2023-08-19
    60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违约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合同诈骗也属于诈骗罪的一种,我国法律规定了定罪数额,只有数额达到较大(3000元以上)才成立诈骗罪,法院才会定罪处罚,诈骗数额有三个标准,数额较大,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三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指个人诈... 更多>

    #合同诈骗
    相关咨询
    • 诈骗判决罚金应该是多少,依据哪些进行处罚?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8-04
      其罚金应由法院根据犯罪情节并结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的多少。 参考: 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罚金数额应当与犯罪情节相适应。也就是说,犯罪情节严重的,罚金数额应当多些;犯罪情节较轻的,罚金数额应当少些,这是罪刑均衡原则在罚金裁量上的具体体现。 200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
    • 判刑金融诈骗多少年的依据是什么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7-14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
    • 保险合同诈骗罪的罚金的判处依据包含哪些内容?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7-16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19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
    • 团伙诈骗两万,要判大概交多少?判罚金的依据是什么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05
      展开全部各地法院掌握的标准可能不太一样。有一些罪名的罚金数目是特定的,比如信用卡诈骗罪等,如果是诈骗罪,法律并无明文规定罚金应该判处多少,只有一个范围,即1000元以上(未成年人犯罪是500元以上),犯罪数额2倍以下,以你提问的则是1000-40000,不过以一般我院掌握的情况来看,应该在5000元以下判处罚金。
    • 贷款诈骗罪的判断依据是什么,有什么处罚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8-03
      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罪属于金融犯罪的一种。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准。在认定诈骗贷款罪时,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贷款到期不能偿还,就以诈骗贷款罪论处。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