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部分土地出资在公司实务、司法实践中相当地复杂,一般而言,需要注意如下事项:
1、土地出资是使用权出资,而不是所有权;
2、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国有土地,而且经过有偿出让;
3、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未设权利负担;
4、交付使用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登记,两项义务不可分割,否则股东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5、税费成本。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对出资义务怎么处理
1、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对出资义务按以下情形处理:
(1)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
(2)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5条地2款规定,禁止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公司法解释三》第8条规定,出资人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解除权利负担;
逾期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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