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是近几年来经济犯罪中一股不可忽视的浊流,是一种新的犯罪形式。据某市检察院反映,从1995年至1997年8月份所受理的328件经济案件线索中,涉及单位犯罪行为的就达196件,占受理线索的59.8%。从1995年10月到1997年5月,湖南衡阳市两级人民法院共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7起,其中属于单位犯罪的就有6起,占85.7%。单位犯罪的现象确实令人触目惊心。
单位犯罪现象严重
其一、单位行贿。在一些购销、借贷、上下级、建筑施工等单位之间,由于资金、利益和权利的分配对单位的生存、地位、影响和效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那些弱小的单位为了增强实力,就向那些有决定权的单位或个人送钱送物。这种单位行贿的现象近几年来愈演愈烈,在某些单位还以提成或回扣的方式定下来,以半公开的方式付给对方。如某县局级单位规定,谁从上级主管部门要来资金,可提成8%用于请客送礼。
其二、单位受贿。单位受贿和单位行贿是一对孪生兄弟,当然,单位受贿是老大,高高在上,大权在握,没有好处不办事,任你是单位送还是个人送,统统来者不拒。如某银行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凡贷款都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在3%—5%之间,说是手续费,其实是单位索贿受贿。某些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办理单位车辆保险、人身意外保险等保险业务时,都给对方单位10%左右的手续费,几乎所有的对方单位都毫不客气的笑纳了。这笔手续费的实质也就是单位受贿。
其三、单位贪污。小金库是寄生在腐败温床上的毒瘤,凡是私设小金库的单位,几乎都存在单位私分钱财的贪污现象,主要是采取以隐没收入作为账外处理,经集体研究,一次或多次进行集体私分。近年来,由于国有资产管理上存有漏洞,造成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现象较为普遍。一些单位打着发放奖金、分红、谋福利的幌子,违反规定给职工发钱发物,有些国有企业的领导甚至在亏损的情况下以各种名目私分国家财,慷国家之慨而谋取职工对自己的信任。有的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也违反法律规定,将执法中罚没所得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这些东西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有财产,按规定必须上缴国库。
其四、单位偷税。时下,一些单位利用偷税漏税的不法手段来提高经济效益,作案形式多种多样,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最典型的。如上文提到过的数字,7起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中,有6起属于单位犯罪。
其五、单位制假。近几年来,我国的假冒伪劣产品泛滥成灾,这和单位制假有很大的关系。某些企业无视国家规定,投机取巧,急功近利,积极钻研如何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利用别人的牌子和市场来挣钱。如国家对汽车的生产控制很严,只有经过严格审批上了《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企业才能生产与目录一致的产品。但在我国汽车行业却依然存在未上目录的企业生产汽车、生产轻型车的企业变相生产轿车的现象。在沿海的一些单位,从国外进口汽车的部件,回国进行组装、冒充合资名牌汽车在国内销售。摩托车行业单位制假的情况也很严重。
单位犯罪心理透视
其一、为公不受罚的旧观念作怪。一些单位领导人认为,只要是为了集体的利益,不把钱装入个人的腰包,集体实施的违法行为就难于追究个人的责任。更何况,在新《刑法》颁布实施之前,受传统刑法理论的影响,我国的法律法规几乎都将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排斥于犯罪的主体之外,对单位作案的违法行为很少有法律的规定。一些单位领导人为此大做文章,为小集体的利益挖国家的墙脚,有的甚至还视为自己的政绩和功劳。
其二、攀比心理。部门与部门之间,行业与行业之间存在的差异,促使一些单位的领导、职工产生心理不平衡。正当途径得不到利益,便通过种种歪门邪道揩国家的油,认为你捞我也捞,不捞白不捞。
其三、侥幸心理。在新《刑法》修订前,虽然未把单位作为犯罪的主体,但单位犯罪的领导人受到追究还是有的。而且大多数单位领导在实施单位行贿、受贿、贪污、偷税、制假等时,大家都明白是违法犯罪的,但想到不是为少数几个人和自己个人,是为了大家的利益,其犯罪心理也就坦然了,难道为了大家的利益还能受处罚不成?再就是人家能搞,为什么我不能搞,人家没有受处罚,我也不会受处罚。这样的侥幸心理使不少领导人滑入单位犯罪的泥沼。
单位犯罪防范要点
堵住单位犯罪,首先,要加强新《刑法》的学习。修改后的《刑法》明文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新《刑法》改写了法人单位不能成为犯罪主体的历史。在规定的十类犯罪中,涉及单位犯罪的就有五类,罪名多达125个,从而确定对单位犯罪也将予以严惩。对此,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应该有清醒的认识,加强新《刑法》的学习,以法律规范单位的经营行为,不要偏离法制轨道片面追求小集体的利益,否则,由此酿出的苦酒只有自己来喝了。
其次,堵住说情风。为公不受罚的传统观念模糊了相当一部分人甚至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对单位犯罪的领导人判以刑罚在感情上难以接受。据反映,像这样的案件起诉到法院,一般审判难度较大。说情的、打招呼的、写条子的、施加影响的,各种各样的都有,给法院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对判决结果无疑起了一定的影响。要遏止单位犯罪的浊流,就必须堵住说情这一关。
再次,严格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一些单位领导人以集体的名义收取回扣、私设小金库、私分钱财、集体行贿谋取私利等等,以单位犯罪之名行个人犯罪之实。必须严格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对打着单位犯罪的旗号而实质是为了个人利益的,还是要按个人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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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且刑法明文规定单位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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