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程序是:
(一)申请仲裁的条件
1、当事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诉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3、申请仲裁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4、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5、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6、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提供相关证据;
7、符合仲裁时效规定。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提出仲裁,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
根据劳动部[1995]309号文件第八十五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二)仲裁受理程序
1、收到申诉书后须按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仲裁管辖和申诉时效规定进行审查。
2、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要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批,并于立案之日起7日内,将《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分别送达给双方当事人。
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制作《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并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向当事人进行送达。
3、组成仲裁庭。
根据《条例》规定,仲裁处理劳动争议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实行一案一庭。根据案情一般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但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案件,可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4、被诉人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15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和证据。
(三)仲裁调解
接到答辩书和证据后,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仲裁程序即终止;若调解不成择日开庭审理。
(四)开庭审理程序
1、送达开庭通知。
仲裁庭要在开庭4日前将《开庭通知》通知当事人,《开庭通知》要写明开庭的时间、地点;同时将仲裁庭纪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仲裁庭组成和回避条件送达当事人。
2、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介绍案由,核查当事人及代理人身份和委托权限;
3、询问当事人有无回避请求。
4、庭审调查。
当事人双方陈述和答辩,进行举证、质证、仲裁庭出示所收集的证据。
5、辩论
当事人双方围绕争议焦点,根据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辩论。
6、裁决前调解
在调查和辩论的基础上,仲裁庭最后一次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达不成协议,仲裁庭休庭,进行合议。
7、仲裁庭合议并宣布裁决或送达裁决书
根据《条例》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仲裁庭合议后,及时宣布仲裁裁决意见并送达仲裁裁决书。
8、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仲裁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时限。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
延期审理: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中止审理:因请示待批、工伤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以及其他防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仲裁时效中止期间不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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