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缓刑辩护怎么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3 08:05:32 69 人看过

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陈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陈某的辩护人,经会见后认真、详细地了解了本案的情况,并审查了相关的材料。现就本案涉及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作以分析,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事实的基本情况

2009年2月,承德县大营子乡北营李某与陈某协商明确说明该村北河套有沙滩地70亩,因该片沙滩地脊薄,杨树品种差,有大部分树木干枯死亡,其他树木有严重的虫害,想对该块沙滩地进行整改,整改后有利于村民的经济收入。陈某对该块沙滩地进行了实地考察,考察后发现该块地与李某所讲述的基本一样,并且河滩上有很多乱石还有几处坟墓。2009年3月4日,北营子村以北河套是河滩地,退耕还林后树木长势缓慢、大部分5年生的树木破肚死亡、不宜在原有地势上栽植树木及农作物为由申请对该块河滩地进行整改,并对树木进行砍伐。该申请得到了某县大营子乡人民政府的批准。2009年3月21日陈某与北营子村村委会(经全体村名签字同意)签订了《土地整改协议书》约定陈某对该块河滩地整改,所取得的沙子作为整改的补偿,陈某支付给涉及该块河滩地拥有使用权的村民补偿费、育林金、迁坟费费用。协议约定的款项均已兑现。2009年5、6月经乡镇政府和林业局批准同意对该河滩地上的树木进行砍伐,以便对河滩地整改创造条件和提供便利,使整改能够顺利进行。陈某向某县林业局支付了6万元的恢复林地的保证金。陈某整改前总共支出了100多万元。陈某于2009年5月开始进行整改施工作业,2011年被迫停止整改施工,原因是有部分村名以不合理的理由向陈某索要财物。陈某在无法满足部分村民不合理的要求的情况下,受到部分村名的非法阻挠,致使整改施工无法进行。陈某多次找到村长、书记解决但没有效果。在被迫停止整改施工前,陈瑞华已将50多亩河滩垫土达到复植的条件,已有部分村民在整改上的土地上种植树木和农作物。因未整改的部分河滩问题,部分村民上访。

二、陈某是否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的问题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陈某没有非法占有农用地的主观故意

本罪的主观故意即明知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而且对于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会造成大量农用地被毁坏的结果也是明知的。本案中,陈某所整改的河滩是某村村委会经全体村民同意,并经某乡政府及某县林业局批准同意的。其目的是与村委会合作将荒滩改良为可植种的土地,并非是故意造成所河滩地大量毁坏。

2、陈某客观上没有实施毁坏行为

2009年5月陈某开始着手进行整改,2011年被迫停止整改施工时已有50多亩荒滩经垫土已达到整改要求并却已具备了种植条件,有部分村民已在整改后的土地上种植树木和农作物。剩余的荒滩未整改是部分村民提出不合理要求且陈某无法满足的情况才被迫停止的,此结果并非陈某所致。

3、陈某整改的荒滩是不属于犯罪对象。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农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牧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本案中,陈某所整改的原是多年不长庄家的河滩地,2002年3月大营子村对该地进行了退耕还林,但是退耕后所种植的树木长势缓慢并且大部分5年生长的树木死亡,其他树木有严重的虫害,不宜在该地势上种植树木及农作物。那么,该河滩难以归入林地的范围。

4、陈某的行为没有改变占用地的用途,没有造成占用地毁坏

陈某所整改的河滩,退耕还林后种植的是树木,但是因达不到种植树木的条件,种植功能基本丧失,从而村委会决定整改,整改后的土地能够达到种植树木及农作物的条件。现有50多亩的土地已达到耕地的条件并且有部分村民已经种植了树木及农作物。整改后的土地没有受到毁坏反而改变成了可植种的土地,使种植能力明显上升。

综上所述,陈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占有农用地的法律特征。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村民上访并非是刑法评价的依据。陈某作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具有一定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法律的严肃性其是明知的。因此,被告人陈某无罪。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给予认真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赵XX

判决结果:判处陈某缓刑

对于非法占有农用地罪的辩护词我们可以根据其相关的情况来进行辩护,在其犯罪事实中有没有对于有帮助,或者并不是刻意来进行非法占有农用地罪的观点来进行相关辩护,对于辩护想要判无罪是非常苦难,最多只能够辩护要求法院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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