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行政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程序存在不同,包括性质、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原因、审查对象和范围、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诉讼主体和审理方式等方面。
1.如果案件属于民事诉讼,其时间间隔为十日或者十五日;
2.如果案件属于刑事诉讼,则其时间间隔为五日或者十日。
3、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日的第二日开始计算。
一审和二审的主要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人民法院第一审程序的审判依据是对行政案件的一审管辖权,其性质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人民法院第二审程序的审判依据是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下一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权,其性质是对第一审裁判合法性的审查,是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的特定争议最终予以解决;
2、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第二审程序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而发生,而第一审程序是基于原告行使起诉权而发生;
3、审查对象和范围不同,一审法院审查的对象是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二审法院审查的范围除此以外,其直接审查对象还包括一审裁判是否正确;
4、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诉讼主体不同,一审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资格限制,提起诉讼并引起第一审程序的原告,而二审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不固定,没有资格限制,原审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可以充当上诉人、也可以充当被上诉人;
5、审理方式不同,一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律实行开庭审理,包括公开和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人民法院除应采取开庭审理方式外,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行政案件一审和二审的区别是什么?
行政案件的一审和二审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审理方式和审理程序上。在一审阶段,法院主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和辩论,作出判决。而在二审阶段,法院主要审查一审判决的合法性,听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作出裁判。此外,二审审理程序更为严格,通常要求有新的证据或者法定理由才能启动。
总之,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审理时间间隔、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日的第二日开始计算、一审和二审的主要区别在于性质不同、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审查对象和范围不同、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诉讼主体不同、审理方式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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