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是一个全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对此世界各国都具有一些共同的规律和属性。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制方面,由于各个国家政治制度、经济体制和发展历史的不同,其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制也存在一些差异。但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和全球化的趋势和发展,各个国家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产生了相互的影响和渗透的趋向。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制方面,世界很多国家推行的是“三方原则”的管理体制或模式。即:国家-雇主-雇员三方利益协调的原则。这一原则必然建立起国家为社会和整体的利益,通过立法、执法、监督的手段来实现;行业代表雇主或企业的利益,通过协调、综合管理来实现;工会代表员工的利益,通过监督手段来实现的相互督促、牵制和协调、配合的机制。
在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法规,治理事故隐患,降低伤亡事故的有效手段。50多年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完善。在新中国成立的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就提出了人民政府“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1950年5月,政务院批准的《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试行组织条例》和《省、市劳动局暂行组织通则》规定:“各级劳动部门自建立伊始,即担负起监督、指导各产业部门和工矿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任务”。1956年5月,中共中央批示:“劳动部门必须早日制定必要的法规制度,同时迅速将国家监督机构建立起来,对各产业部门及其所属企业劳动保护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同年5月25日,国务院在发布“三大规程”的决议中指出:“各级劳动部门必须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工作。”
1979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劳动总局会同有关部门,从伤亡事故和职业病最严重的采掘工业入手,研究加强安全立法和国家监督问题。1979年5月,原国家劳动总局召开全国劳动保护座谈会,重新肯定加强安全生产立法和建立安全生产监督制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暂行条例》,宣布在各级劳动部门设立矿山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机构,同时,相应设立了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执行安全生产国家监督制度。1983年5月,国务院批转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督工作的报告》,指出:“劳动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监督制度,加强安全监督机构,充实安全监督干部,监督检查生产部门和企业对各项安全法规的执行情况,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从而,全面确立了安全生产国家监督制度。即确定了我国安全生产工作中实行“安全监察、行政管理和群众(工会)监督”相结合的工作体制。并称为安全生产管理的“三结合”体制。“三结合”体制的建立,明确了国家监察体制、行政管理体制和群众监督体制三者的权限、职责、任务及其相互关系,使三者从不同的层次、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方向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协调一致地实现安全生产的共同目的。可以说,“三结合”的体制在推动我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从1982年至1995年,由四川、湖北、天津等地区带头。相继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一些城市通过了劳动保护地方立法,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局、厅)是主管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机关,行使国家监督的职能,在本地区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同时,下级职业安全健康监督机构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指导。1993年8月,原劳动部发布了《劳动监督规定》,对劳动监督的内容作出了规定。1994年7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劳动法》,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国家监督体制。1995年6月,劳动部颁布了《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这些对于完善安全生产国家监督体制和建立一支政治觉悟高、业务能力强的安全生产监督队伍,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企业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安全管理实践的不断深入,逐步发现“三结合”的安全管理体制并不完善,其中主要是“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的功能已不能与新的经济体制条件下所要求安全管理相适应。因此,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也在不断的调整。20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解决了安全与生产“两张皮”的问题。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有企业走向市场,企业形式多样化,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主体,一些经济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逐步削弱。在这种条件下,为了使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更加条例符合实现工作的需要,国务院1993年50号文《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正式提出: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督、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工作体制。强调了各个经济管理部门“管理生产必须管理安全”的思想,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督、群众监督”的“四结合”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为建立“政府、企业、工会”三方协调管理机制打下了基础。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了以政府、部门、企业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到人、重大问题有专门领导负责解决的局面基本形成。
提前履行合同如果符合当事人约定的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提前履行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在合理情况下让其进行赔付、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如下: 1、要...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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