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进一步建立完善我省土地产权制度,依法保护国有土地资产和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和减少新的土地权属纠纷发生,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快城镇住房用地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以下简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快土地登记发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快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是积极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保证房地交易安全,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减少农村土地权属纠纷,依法保护城镇居民和农民土地权益不受侵害,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近些年来,全省这方面工作有一定发展,但是,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已售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日趋活跃,如不及时完成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房屋产权人的合法土地权益将得不到保护,造成房地交易受阻,住房二级市场发育受限,政府土地收益大量流失。另外,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清,致使土地权属纠纷不断,农民土地权益受到侵害,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农村的社会稳定。因此,各级政府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便民、利民、护民的原则,进一步提高加快土地登记发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此项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实施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总责的责任体系,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工作推进力度,为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环境。
二、强化措施,加快进度,确保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如期完成
(一)加快工作进度,按时完成任务。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各地要在2003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今后,凡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住房不得上市交易,也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变更登记;在旧城改造动迁或建设用地审批时,对依法取得土地证书的给予相应补偿,凡未交出原土地证书进行变更登记的,不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凡转用、征用集体土地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立项时,应提供《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作为项目权属审查、征地补偿的依据。各级政府要明确任务,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工作进度,保证工作任务如期完成。对急于上市交易和用地审批、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立项的,要本着有利于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在权属调查清楚的基础上,优先办理。
(二)依法办事,规范行为,确保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质量。土地登记发证是一项政策性较强、技术标准较高的复杂性工作。各地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政策文件和技术要求,制定适合本地的工作计划和实施办法,依法办事,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确保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质量。
(三)理顺资金渠道,确保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特别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需要一定的财力、物力作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所需相关业务经费由各级政府统筹解决。
(四)加大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力度,维护社会稳定。土地权属纠纷是影响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进度的一个重要因素。各行署、市、县政府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由林业、畜牧、森工、农垦、农业、水利、法院、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小组,负责对现存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工作。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要以相关法律和有关政策为依据,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原则,依法调处。对调处不到位的,各行署、市、县政府要及时依法裁决。在纠纷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不准破坏自然资源。严禁借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之机,制造事端,聚众闹事,械斗伤人。严禁抢夺或破坏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引起新的土地权属纠纷。对借机制造事端,设置障碍,干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扎扎实实地做好工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有利于改革和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各行署、市、县政府要成立由分管副专员、副市长、副县长任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内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抽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作风踏实的人员组成专业队伍,负责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和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乡(镇)政府要成立由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组,负责本地区内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土地权利人申报登记工作。城镇住房土地登记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如出售公房的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要主动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土地登记发证具体工作的实施和检查指导,确保工作取得成效。
二00三年二月十九日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289人看过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镇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规定》的通知
435人看过
-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区城镇居民住房用地进行登记发证的通告
171人看过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498人看过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意见
499人看过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通知的通知
140人看过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主要由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构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更多>
-
-
黑龙江地方人民政府如何维权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5-24强行征地是否犯法要看情况,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的。 一农民对征地存有异议,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听证。 二农民认为征地补偿安置不合理,以及征地程序不合法,可以向法院起诉。 三农民可以针对强行征地,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上级部门反映。 四农民可以求助新闻媒体,或将强行征地违法行为网络曝光。
-
城镇居民能否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建住宅?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的规定,城镇居民住宅建设应当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城镇居民不能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
哪些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和其他集体所有用地建造的房屋不能登记安徽在线咨询 2022-02-10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二条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可以申请登记的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规定了两个前提要件:一是依法建造,对于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私搭乱建的违法建筑不能申请房屋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建设审批程序存在一定的差异。《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
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如何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广东在线咨询 2022-02-27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中央的明确要求,目的是确认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与土地物权紧密联系起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实现凭证管地用地。对统筹城乡发展、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应关心并清楚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土地情况,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保护耕地。此次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由政府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