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安置、出差或准假外出、转外地就医的退休(退职)人员和职工,需要提供当地特约医疗机构的病历、医疗费收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等资料,以便进行异地报销。
1.异地安置的退休(退职)人员和驻外地三个月以上的职工应该提供当地特约医疗机构的病历、医疗费收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等有关资料,以便进行异地报销。2、参保人员因工出差或准假外出期间在市外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或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应当提供病历、医疗费用收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等有关资料。3、参保人员经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批准转外地就医的,就当提供《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审批表》、病历、医疗费收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等有关资料。
异地就医如何报销?需要什么材料?
异地就医报销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就医地点在外地,且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报销材料一般包括医疗费用收据、病历本、诊断书、医保卡等。此外,一些地方可能需要提交异地就医审批表。报销流程通常需要先由医院进行审核,然后由医保机构进行报销。具体的报销流程和材料要求可能会因地区和政策不同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医保机构或医院了解详细情况。
异地就医报销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就医地点在外地,且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报销材料一般包括医疗费用收据、病历本、诊断书、医保卡等。此外,一些地方可能需要提交异地就医审批表。报销流程通常需要先由医院进行审核,然后由医保机构进行报销。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第九条外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规定:参保人员在外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用人单位垫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汇总,并填写《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外诊、急诊医疗费用申请核拨表》(附件五),于每月10日前向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申请审核、结算。
1、异地安置的退休(退职)人员、驻外地三个月以上的职工应当提供当地特约医疗机构的病历、医疗费收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等有关资料。
2、参保人员因工出差或准假外出期间在市外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或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应当提供病历、医疗费用收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等有关资料。
3、参保人员经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批准转外地就医的,就当提供《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审批表》、病历、医疗费收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等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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