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申领加班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6:05:04 495 人看过

2010年1-8月,全国法院新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07400件,大量劳动争议涌入法院的背后,是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用工成本最小化,忽视了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随意执行国家法律政策,故意甚至恶意规避法律,而违法用人、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争议案件直接表现为劳动权利义务内容日益丰富、诉讼请求日益复杂,社会敏感度高、法律依据不清的新型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增多,办案难度不断加大。通过及时制定司法解释来规范和引导他们,刻不容缓。”最高人民法院发言人、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副主任孙政才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这样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

据介绍,社会保险引发的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争议。鉴于此,司法解释规定,随着我国改革的逐步深入,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请求经济体制改革,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其结构调整也越来越多元化,不局限于政府或相关部门。因此,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企业自主重组产生的争议,向劳动者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不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额外补偿

但是,由于立法技术的原因,“为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用工秩序,稳定劳动关系,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追加赔偿案件。”孙政才说,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类型复杂,形式多样,甚至主体不明。纠纷发生后,用人单位为了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往往会推卸责任或跑路,使劳动者陷入维权的两难境地,司法解释规定,未申请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纠纷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及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无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借用营业执照的一方列为当事人。劳动者与其他单位所属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争议的,应当将该用人单位或者个人、所属单位列为当事人,司法解释还规定,当事人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定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增设当事人;被补充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直接调解或者判决由被补充人承担责任。这些规定为劳动者依法维权提供了便利,避免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以来,因程序繁杂而增加劳动诉讼负担,工人起诉雇主要求支付加班费的案件大幅增加。为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管理,引导劳动者正确行使权利,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要求支付加班费的,应当对存在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存在加班事实的,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实行“一调解一调解,一审两审”。为严格规范这一制度的适用,防止大量劳动争议案件未经仲裁就进入审判程序,司法解释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受理决定或者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经受理仲裁申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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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7日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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