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展览品监管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8:05:35 130 人看过

(1997年2月14日)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和国际间经济、科技、文化和体育交

流,便利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公司、贸易团体、民间组织及政府机构

等来华举办展览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展览品(以下简称展览品)包括下列货物、物

品:

(一)在展览会中展示或示范用的货物、物品;

(二)为示范展出的机器或器具所需用的物品;

(三)展览者设置临时展台的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

(四)供展览品做示范宣传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录像带、录音带、说

明书、广告等。

第三条展览品属海关同意的暂时进口货物,进口时免领进口许可证

、免交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进口展览品应当接受海关监管,按照本办法

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第四条接待来华举办展览会的单位,应当将有关的批准文件,事先

抄送展出地海关,并向展出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条海关派员进驻展览场所执行监管任务时,展览会的主办单位

或承办单位应当提供办公场所和必需的办公设备,并向海关支付规费。

第六条展览品应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如需延长复运出境

期限应报经主管海关批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举办为期半年以上的展览会,应由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事先报海关总

署审核。

第七条展览品进境时,展览会主办单位、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应向

海关提供担保。担保形式可为相当于税款金额的保证金、银行或其他金融

机构的担保书,以及经海关认可的其他方式的担保。

在海关指定场所或海关派专人监管的场所举办展览会,可免于向海关

提供担保。

第八条展览会的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在展出地海关办理展览品进

口申报手续。从非展出地海关进口的展览品,应当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

手续。

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申报进口展览品时,应向海关提交展览品清单,

清单内容填写应完整、准确,并译成中文。

第九条展览品中如果有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应受除本《办法》

第三条规定之外的进口限制的物品,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办理检验或批准手续。

第十条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当于展览品开箱前通知海关,

以备海关到场查验。海关对展览品进行查验时,展览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

应当在场,并负责搬移、开拆、重新封货包装等协助查验的工作。

第十一条展览会期间展出或使用的印刷品、音像制品及其他海关认

为需要审查的物品,应经过海关审查同意后,方能展出或使用。

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的印刷品和

音像制品,不得展出或使用,并由海关根据情况予以没收、退运出境或责

令展出单位更改后使用。

第十二条未经海关许可,展览品不得移出展览品监管场所,因故需

要移出的,应当报经海关核准。

第十三条展览会闭幕后,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及时向展出

地主管海关交验展览品核销清单一份。对于未及时退运出境的展览品,应

存放在海关指定的监管场所或监管仓库,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十四条对于转为正式进口的展览品,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口

手续。

展览会主办单位应及时向海关办理转为正式进口的展览品进口结关手

续,负责向海关缴纳参展商或其代理人拖欠未缴的各项税费。

第十五条展览会期间出售的小卖品,其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当向

海关交验我国对外贸易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向海关缴纳进口关税和其

他税费。

第十六条对于经海关认可、展览品所有人予以放弃和赠送的货物,

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展览品因毁坏、丢失或被窃而不能复运出境的,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其

代理人应及时向海关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对于毁坏的展览品,海关根

据毁坏程度估价征税;对于丢失或被窃的展览品按照进口同类产品照章征

税。

展览品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灭失的,海关根据其受损状况,减征或

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第十七条海关根据展览会的性质、参展商的规模、观众人数等情况

,在数量和总值合理的范围内,对下列进口后不复运出境的货物,免征进

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一)在展出活动中能够代表国外货物的小件样品,包括原装进口的或

在参展期间用进口的散装原料制成的食品或饮料(不含酒精)的样品,但应

符合以下条件:

1.由参展商免费提供并在展出期间专供免费分送给观众个人使用或消

费的;

2.显系单价很小作广告样品用的;

3.不适用于商业用途,且单位容量明显小于最小的零售包装容量的;

4.食品及饮料的样品虽未按本项3规定的包装分发,但确系在活动中

消耗掉的;

(二)在展览会中专为展出的机器或器件进行操作示范所进口的并在示

范过程当中被消耗或损坏的物料。

(三)展出者为修建、布置或装饰展出台而进口的一次性廉价物品,如

油漆、涂料及壁纸。

(四)参展商免费提供并在展出期间专门用于向观众免费散发的与活动

有关的宣传性印刷品、商业目录、说明书、价目单、广告招贴、广告日历

及未装框照片等。

(五)进口供各种国际会议使用或与其有关的档案、记录、表格及其他

文件。

本条不适用于含酒精饮料、烟叶制品及燃料。

第十八条上条第(一)项所述货物,需超出限量进口的,超出部分应

照章纳税。上条第(二)、(三)项所述物料,其未使用或尚未被消耗的部分

,如不复运出境,应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并照章纳税。上条第(四)项所述

物品如未在展览会期间分送完,展览会结束后需留在国内的,主办单位或

其代理人应按照我国对有关印刷品进口的管理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并照章纳

税。

第十九条为举办展览会而进口第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一

律照章征税。

第二十条对批难在我国境内两个或两个以上设关地点举办展览会的

展览品,展览会的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按海关要求,转至下一设关地点

继续展览,并接受展出地海关监管。

展览会结束后,部分展览品需运至另外一设关地点参加其它相关展览

会的,经海关同意后,按照海关对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转关手续。

对在原批准展出计划外,需临时增加展出地点或参加另一展览会的展

览品,展览会的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持原批准单位同意增加展出地点或

参加另一展览会的批准文件,向海关书面申请,经海关同意后,按海关对

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转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展览会结束后,应向展出地海关办理海关核销手续。展

览品实际复运出境时,展览会的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递交有关的

核销清单和运输单据,办理展览品出境手续。

对需要运至其他设关地点复运出境的展览品,经海关同意后,按照海

关对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转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对于为举办技术交流会、商品展示会或类似活动而进境

的货物,海关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第二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海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1997年4月1日起实施。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28日 11:2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不可抗力相关文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已经11月2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署长牟新生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口监管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海关专用监管仓库。第三条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经营管理以及对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出口监管仓库分为出口配送型仓库和国内结转型仓库。出口配送型仓库是指存储以实际离境为目的的出口货物的仓库。国内结转型仓库是指存储用于国内结转的出口货物的仓库。第五条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应当符合区域物流发展和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布局
    2023-04-24
    104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76号【发布日期】2008-10-13【执行日期】2008-10-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9月2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1993年9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46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鉴定的规定》同时废止。二○○八年十月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化验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关化验是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属性、成分、含量、结构、品质、规格等进行检测分析,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等有关规定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第三条海关对进出口
    2023-04-24
    453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国境汽车及所载货物监管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对外贸易管制制度的有效实施,便利进出国境的汽车运输,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汽车进出国境必须经由设有海关的地方通过,并且在海关规定的地点停留,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检查。如果在未设有海关的地方通过,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批准。装载进出口货物的汽车,向海关申报进出国境的时候,应当由汽车驾驶人员向海关交验载货清单(或者运单)一份。第三条汽车进出国境的时间,除经海关会同有关机关批准的以外,应当限于日出后和日没前。第四条海关检查汽车的时候,汽车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在场,并且按照海关的要求开拆车上必要的部位或者搬移货物。第五条进出国境的汽车,经海关放行后,才可以继续内驶或者出境。经营客、货运输的外国籍汽车,如果进境后需要继续往国内行驶的时候,驾驶人员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具“内驶车辆申报单”一式两份,报经海关审查后,一份由海关留存,一份由海关签印后发还汽车驾驶人员,并且在出口的时
    2023-04-24
    269人看过
  •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近年来,随着加工贸易的不断发展,在部分加工贸易环节,200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海关保税监管工作需要。因此,为保证海关监管能够更加有效地实施,保证《办法》内容适应海关保税监管业务的发展,有必要对《办法》的部分条文进行修改。由于此次修改的内容不多,涉及的条文共5条,因此采取了修改决定的形式进行修改。取消了主要工序不得外发加工的限制具体体现在对《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的修改上。《办法》原第三条对外发加工作了定义:外发加工,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因受自身生产工序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的某道工序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现将其修改为: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
    2023-06-05
    246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信得过企业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文号:第一条为适应改革、开放的形势,贯彻以“促进为主”的方针,加强海关监督管理,简化海关监管手续,调动企业搞好自身管理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经国家批准的对外加工装配企业、进料加工企业、保税工厂、保税仓库、集装箱监管点及其他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条件的,可命名为海关“信得过企业”。第三条“信得过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生产活动正常、连续经营两年以上,能严格遵守海关各项管理规定,无拖欠税款、走私或违反海关规定的情事;2.生产管理制度健全,企业经营状况良好;3.设有符合海关规定的帐册,进口、出口、存货、销售帐目清楚,帐货相符;4.企业负责人熟悉海关有关规定。第四条“信得过企业”的报关员、核销员或者义务监管员应由参加本企业工作两年以上,熟悉本企业有关业务和有关海关法规,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上述人员经海关培训、考核认可后,发给证书。未经海关同意,
    2023-06-05
    354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2月13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2月30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43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署长于广洲2014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管理,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申报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海关要求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修改或者撤销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后,纸质报关单和电
    2023-06-05
    312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且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客观现象。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旱灾、海啸等。 (2)政府行为。这主要... 更多>

    #不可抗力
    相关咨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监管和征免税办法中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9-22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时,应当填写外商投资企业专用的进口或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交验货物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单据;属于国家规定须申领许可证的商品,还应当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许可证;不属于国家规定申领许可证的商品,海关凭批准成立企业的文件或者进出口合同验放。进口本企业自用的、合理数量的货物免予报批,免领进口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监管和征免税办法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9-08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法处罚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规处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监管和征免税办法?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9-09
      进口第十三条规定的货物以及生产管理设备,免征进口和工商统一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监管和征免税办法?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9-10
      为了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营组织或个人来中国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国民经济,方便合法进出,加强海关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第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9-09
      外商投资企业以海关监管货物向国内外的金融机构作抵押的,必须事先向主管海关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办理抵押手续。上述抵押物实际处理时,企业应当按其使用年限折旧补税并办结海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