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质证程序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20:03:58 337 人看过

为规范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质证程序,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质证程序的规定》法院(以下简称赔偿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赔偿委员会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听取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抗辩,并进行质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书面审理不能解决的,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和赔偿责任机关进行质证:(一)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的争议;(二)对侵权行为的争议国家是否不承担《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赔偿责任;(三)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金额有争议;(四)赔偿委员会认为应当质证的其他情形。第三条质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申请非公开质证的,赔偿委员会不得公开质证。第四条赔偿请求人和赔偿责任机关在质证活动中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有权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申请查阅、复制本案质证材料,陈述意见,质询、答辩,应当依法行使质证权利,遵守质证秩序。第五条赔偿请求人和赔偿责任机关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承担有利于自己的举证责任,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第六条有下列事实需要证明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一)赔偿义务机关行为的合法性;(二)赔偿义务机关没有过错;(三)因赔偿义务机关的过错不能证明请求人的事实;(四)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在押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无行为能力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第七条赔偿义务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一)属于法定免责案件;(二)赔偿请求超过法定期限的;(三)有其他抗辩事由的。第八条赔偿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复议机关参加质证,复议机关应当说明复议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九条赔偿请求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内向赔偿委员会申请取得下列证据:(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管,赔偿请求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无权查阅所取得的证据/(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三)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证据。原告向赔偿委员会申请取证时,应当提供具体线索。第十条赔偿委员会有权要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责任机关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或者增设质证参加人、中止审判、终止审判、回避等程序性事项,赔偿委员会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人员。第十一条赔偿请求人和赔偿责任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证据。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责任机关因客观原因不能在期限内提供证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根据申请延长举证期限。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证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第十二条证据较多或者问题复杂的案件,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在质证前交换证据,明确争议焦点,并将交换证据情况记入卷册。

申请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在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案的证据,经审判员质证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十三条赔偿委员会应当指定法官组织质证,并在质证前三日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责任机关和其他质证参加人。必要时,赔偿委员会可以通知履行原职权的赔偿义务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到庭询问。赔偿委员会决定展开质证的,应当在质证前三日公告诉因、请求人和赔偿责任机关的名称以及质证的时间、地点。第十四条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质证程序,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赔偿请求人和赔偿责任机关应当对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证据是否充分、有力程度进行质证。第十六条质证开始前,书记员应当查明质证参加人是否在场,并宣布质证纪律。

质证开始时,负责质证的法官应当核对请求人和赔偿责任机关,公布案由,公布审判员、书记员名单,告知请求人和赔偿责任机关质证的权利和义务,并告知赔偿责任机关询问是否申请取款。第十七条质证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分别陈述,复议机关作出说明;法官总结争议焦点;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分别陈述,复议机关作出说明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分别提出证据和意见;

(4)询问参加质证的证人、鉴定人和检查人;

(5)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对争议进行质询和辩论事项;

(6)法官应当公布申请人与赔偿义务机关有相同理解的事实和证据;

(7)申请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最后陈述意见。第十八条赔偿委员会应当根据申请人取得的证据,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质证时,应当出示赔偿委员会根据职权取得的证据,说明取得证据的情况,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责任机关的意见。第十九条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在质证中明确承认对方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的,对方当事人不需要举证;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法官询问仍不明确表示的并说明其法律后果,应视为对事实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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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6日 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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