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元。
(二)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2.32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按照本人2019年12月发放的月基本养老金的0.4%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截止2019年12月31日,1945年1月1日至
1949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月增加22元;1940年1月1日至1944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月增加32元;1939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每月增加42元。
(四)符合冀劳社【2009】3号和冀劳社办【2009】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基本养老金,一类地区每月增加20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25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30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退职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月增加35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照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对应的调整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五)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六)1998年9月30日冀劳【1998】65号文件实施前,企业因工负伤1一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工作岗位退休并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本次调整月增加额达不到148元的,补足到148元。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物流师统一鉴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积极、稳妥地开展新职业(工种)的培训和鉴定工作,省厅根据《物流师国家职业标准》,开展了物流师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物流师统一鉴定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8月起,我省将对物流师职业等级中的物流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助理物流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实行社会化培训和全省统一鉴定。高级物流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的鉴定时间及办法,省厅将另行通知。
二、该职业的全省统一鉴定工作,由省鉴定指导中心按年度制定鉴定计划并组织实施。今年物流师的统一鉴定将组织两次,分别于9月25日和12月12日进行,各市要按照《河北省物流师统一鉴定实施方案》做好相应的工作。
三、该职业的社会化培训工作由各市培训处(科)、省直有关单位推荐的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具体承担,各市务于2004年8月底前将《河北省物流师职业培训机构资质备案表》(附件2)报省厅培训处备案后开展培训工作。
四、该职业各等级的培训资料,由省鉴定中心组织编写。待劳动保障部鉴定中心编印的《物流师职业资格培训教材》出版后,将使用统编教材。
附件:
1、《河北省物流师统一鉴定实施方案》
2、《河北省物流师职业培训机构资质备案表》(略)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
河北省物流师统一鉴定实施方案
根据《物流师国家职业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统考模式制定本方案,本方案适用于助理物流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和物流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的鉴定工作。
一、组织管理
(一)物流师(含二级、三级)的全省统一鉴定工作,将按照“统一时间、统一考务、统一试题、统一安排考场、集中阅卷评审、统一核发证书”的原则进行。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统一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和证书核发等工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包括:制定年度鉴定计划、统一印制试卷、统筹各考区考务工作、统一选派考评人员、集中评阅试卷、组织综合评审、统一办理证书以及组织省直单位鉴定等工作。
(二)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本《方案》的实施,并对本考区鉴定质量进行督导;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按照省中心的要求,负责本地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本考区考生申报资格初审、录制考生信息、组档、安排考场以及领取、查封试卷等工作。
二、鉴定时间
每年鉴定四次。具体时间由省中心根据全省职业技能鉴定统考计划确定后通知。
三、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物流师(二级)
1、取得本职业助理物流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物流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合格证书。
2、取得本职业助理物流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助理物流师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相关专业学士学位。
——助理物流师(三级)
1、经本职业助理物流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合格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5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学历。
四、鉴定内容
(一)鉴定项目
1、物流师(二级)鉴定项目:设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论文写作与答辩三项。各项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合格者,参加由省中心组织的综合评审。综合评审通过者,视为合格。
鉴定成绩不合格者,可在一年内参加任一批次的补考。在全部鉴定成绩合格后,参加综合评审。
2、助理物流师(三级)鉴定项目:设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二项。各项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鉴定成绩不合格者,可在一年内参加任一批次的补考。
(二)鉴定方式
1、理论知识考试
各等级均采用闭卷笔试或答题卡方式进行。考试时间均为90分钟。具体考试方式以省中心通知为准。
2、技能操作考核
(1)二级: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进行。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2)三级: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进行。考试时间为90分钟。
3、论文写作论文答辩(二级)
采用考生提前撰写论文,评委根据论文出题,考生现场口试或闭卷笔试的方式进行。口试时间:10~15分钟/人;笔试时间:120分钟。
(三)综合评审
由省中心组织高级考评员和相关专家对考生的工作能力、业务成就、技术成果、职业道德等进行全面评议。
五、报名办法
(一)报名时间
按省中心下发的鉴定计划执行。
(二)报名地点
省及各市技能鉴定中心。参加考前培训的人员,由各培训机构组织报名,对完成规定学时,成绩合格者,颁发《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并统一向各级鉴定中心报名鉴定。
(三)考生须填写并提供以下资料:
二级:
1、《河北省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表》(见附表1-3-1)。
2、《河北省职业资格统一鉴定个人资料表》(见附表1-3-2)。
3、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学历、学位证书及其复印件。
5、表彰奖励证书及复印件。
6、业务工作总结(2000字左右,A4纸,3号字,打印稿)。
7、本人近期小二寸照片3张(背书姓名)。
三级:
1、身份证原件。
2、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3、本人近期小二寸照片3张(背书姓名)。
(四)资格审核
各市中心依据申报条件,对考生的申报资格、证明及材料原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由市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后报省中心。其中对申报二级的考生,其相关证明及材料复印件上须有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市中心公章。
六、考评人员
各市可根据考评人员任职条件推荐候选人,经省中心统一培训后按规定选用。
七、收费标准(按冀价行费字[1998]65号文件D类标准执行)
二级:259元/人。其中,交市中心80元/人,作为组织报名、资格审核、考务及考场安排等费用;交省中心179元/人,作为综合评审、命题阅卷、考务管理和证书等费用。
三级:159元人。其中,交市中心80元/人,作为组织报名、资格审核、考务及考场安排等费用;交省中心79元/人,作为命题阅卷、考务管理和证书等费用。
各等级、批次的鉴定费用,由各市中心按照参加鉴定的人数,在领取证书前与省中心结清。
八、考务要求
(一)考区按市设置,各考区可设置12个考点,各考点可设置若干个标准考场。考点设置要符合“考培分离”原则。省直考点由省中心在各考区安排。
(二)各市使用“职业技能鉴定报名录入器”录制考生信息,向省中心同时报送电子版和文字版的“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名册”。
(三)各市中心须将各批次的“职业技能鉴定名册”、《河北省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表》、《河北省职业资格统一鉴定个人资料表》、《河北省物流师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考场安排表》、考生撰写的论文,于本批次鉴定前30天报省中心。
(四)《河北省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表》、《河北省职业资格统一鉴定个人资料表》、《河北省物流师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考场安排表》由各市中心按表样制作。
(五)省中心于各批次鉴定前一周,向各市发送准考证。
(六)各批次考生的答卷、答题卡,由各市中心于鉴定结束后72小时内封送,省中心集中阅卷评审,统一公布成绩。
(七)物流师全省统考的考务工作,按原省劳动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程序等十一个技术性文件的通知》(冀劳[1994]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工作要求
(一)各市要对物流师全省统一鉴定工作加强领导,积极组织,规范实施,严谨考务,督导到位。不断提高全省统一鉴定工作的社会效益和鉴定质量,切实维护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
(二)各市要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按照全省统考要求和规定的时间报送相关材料。对不及时上报材料或上报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考区,省中心取消其相应批次的鉴定资格。
(三)严格把关,履行手续,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申报资格审核工作经办责任制。省中心对“申报资格审核意见”栏中无初审意见、无审核人签章、无审核章和申报人相关证明材料无审核章的情况视为无效申报,不予受理,不予办理准考证。对申报人提供假证明材料和审核人或审核单位的失职行为,省厅追究责任。
十、其它事项
(一)补考二、三级的人员,均按80元/人交费,由各考区收取。
(二)省厅将于鉴定当日向各考区派遣督导员、巡视员。
(三)《河北省物流师统一鉴定实施方案》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培训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二、调整水平。全国总体调整比例按照2020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5%确定。各省以全国总体调整比例为高限,确定本省调整比例和水平。
三、调整办法。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并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统一。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继续确保安置到地方工作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要进一步强化激励,适当加大挂钩调整所占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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