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因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性疾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公务员无疑属于广义上的职工范畴,理应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这一规定明确将国家公务员排除在《工伤保险条例》之外,该规定中所提到的具体办法至今也没有出台,给公务员的工伤认定、工伤待遇享受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严重挫伤了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
困难一:工伤认定难。目前,国家对公务员工伤的认定机关、认定范围、认定程序均无明确规定,造成了在一些地方和单位公务员的工伤无人认定也无法认定的局面。近年来,不少公务员因为工伤认定问题辗转于单位、人事、劳动等部门而无人受理的现象屡见不鲜,因为无人受理或不服有关部门做出的结论而提起诉讼但法院以内部行政行为为由不予受理的案例也时常见诸报端。
困难二:工伤待遇无法落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公务员的工伤待遇由所在单位支付,这是造成公务员的工伤待遇无法落实的根源。由于公务员的工伤费用没有纳入社会统筹,在不少地方,甚至没有进入财政预算,而是由所在单位在包干经费中自行解决,一些包干经费比较少的单位,根本没有能力落实公务员的工伤待遇。
困难三:工伤待遇低。在公务员的工伤待遇没有国家统一规定的情况下,一些地方出台了工伤待遇的标准,而这些标准大都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比如湖南就规定,公务员因公死亡的,丧葬费为5000元,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亡人员的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2008年湖南省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为12310元,两者相差悬殊。
为了解决公务员的工伤问题,近年来,一些地方进行了工伤制度改革,规定公务员也可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然而,这次《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中没有将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如果该征求意见稿得以通过,这就意味着这些地方工伤制度改革的成果没有得到法律的肯定,这种改革措施也会因无上位法依据而废止,公务员的工伤问题在全国范围内无统一规定的现象将继续存在。
建立公务员工伤保险制度是以人为本的客观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然而,在其他人员的工伤保险制度越来越健全的今天,公务员却游离在制度之外,成为难以享受工伤待遇的弱势群体。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大势所趋,公务员的工伤保险制度由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因此,笔者建议,此次修改《工伤保险条例》时将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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