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后还可以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5 11:41:12 216 人看过

合同成立生效后,不能主张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已经成立且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在此情况下,一方仍主张另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没有事实基础。

在合同已成立生效的情况下,尽可能地通过主张违约责任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

一、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的行为。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协商之际,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一种特殊的关系(即信赖关系),双方均应依互负一定的义务,一般称之为附随义务,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等义务。若当事人违背了其所负有的附随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就构成了缔约过失,才有可能承担责任。

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会存在赔偿问题,而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即在缔约阶段因为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若从客观的事实中不能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信赖,即使已经支付了大量费用,这是因为缔约人自身判断失误造成的,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

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在缔约阶段违反了附随义务,并对合同最终不能成立或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负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且,责任的大小与过错的形式没有任何关系,这是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以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为承担责任的条件,其落脚点在于行为的最终结果,而非行为的本身。

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相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是由行为人的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为造成的。如果这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让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是该责任制度的内在要求。

二、何为缔约过失责任

《民法典》第500条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如果在合同有效成立后造成对方损失的,则产生违约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违反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缔约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义务。

3.因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

4.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的缔约过失行为与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缔约过失方主观上存在过错。该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是损害赔偿。其范围限于信赖利益,并非固有利益或者履行利益。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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